2023/3/8
今天小编整理了武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都在下面内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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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打造乡村振兴武汉样板的实施意见》(武发〔2021〕1号)决策部署,着眼武汉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需求,大力推广智能高效、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等适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的农业机械,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努力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和社会化服务能力,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满足我市农业生产对机械化的需要,为助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对象
补贴实施范围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武汉经开区、青山区等7个区。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各区可结合实际,对丘陵山区特色产业生产急需、农民急用的农业机械和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三、补贴机具
根据我市现代都市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特色产业及环保需要、发展智慧农业所需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补贴机具为蔬菜播种移栽、高效施肥植保、秸秆综合利用、果蔬及茶叶加工、畜禽饲养及水产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用北斗终端等共11大类20小类45个品目的农业机械。补贴机具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
补贴机具资质要求:1.《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内的产品。2.非《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内的产品,国产机械必须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整机发明专利、省级以上农机鉴定部门的鉴定证书(包括推广鉴定及专项鉴定)、省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认定、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至少其中一项,进口机械必须具备相关手续。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补贴标准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确定统一的补贴比例。叠加补贴的机具,市级财政资金补贴部分最高不超过省补对该产品的补贴额,且省、市叠加补贴累计不能超过该类产品平均售价的50%;仅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机具补贴标准,兼顾普惠共享和鼓励先进,采取定比补贴,补贴限额为最高不超过该类产品平均售价的50%(见附件1)。为保证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在不超过市级规定的各品目补贴上限比例的情况下,各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品目执行补贴比例。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农业农村局编制年度补贴目录,明确年度具体补贴机具及补贴额度,按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是《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内的产品,在执行省级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机具叠加至市级补贴标准;非《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内的产品执行市级补贴标准。
一般机具单机市级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配套100马力以上精量播种机(蔬菜)、蔬菜收获机、有机废弃物发酵装置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市级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烘干机单机市级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个人年度内享受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各区农业生产面积、农业人口、农机化发展重点,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机械化推进情况和中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各区补贴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区可安排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适合本区农业发展需要的机具,实行重点补贴。各区要优先使用结转资金,两年内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六、补贴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自主购机、定额定比结合、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按照“先申请,后购机,再补贴”的流程,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补贴。申请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至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核实申请资料无误后,将购机者购机信息填入《武汉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购机申请表》),将《购机申请表》交购机者;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遵循“自愿、公平、顺序”的原则,按照购机者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审核备案,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持《购机申请表》,到经销企业处自主购机。经销企业核对购机者相关证件和信息,供货并收取购机款,出具全额购机发票交购机者。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购机者购机有效时间为获得《购机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完成购机。购机者如放弃购机,应在15日内向区农业农村部门交回《购机申请表》。
(三)审验公示。购机者须携身份证明材料、购机发票、银行卡(账户)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带所购机具到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受核验。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于购机者提交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后的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于大型、不便于移动的机具,可经购机者申请,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安排核查人员到机具安装存放地进行核验,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须逐台入户核验;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机具,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核验。区农业农村部门核验无误后进行编号建档、人机合影。对条件不符或者资料不全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
区农业农村部门定期编制《武汉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附件3),通过当地农业(农机)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政府门户网站或在购机者所在村委会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四)补贴兑付。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的银行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至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上报资金供需情况。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资料归档。区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将《购机申请表》汇总,制定《武汉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汇总表》),依照机械类别,分街、乡(镇)顺序将购机者的《购机申请表》、身份证明、购机发票装订成册,报区财政部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套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六)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调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补贴资金退回及退货处理程序依照《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叠补机具享受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部分,依照《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办理。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覆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过程的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落实年度补贴政策。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优化服务,严格规范操作。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补贴实施方案。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全方位宣传购机补贴政策,不断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及时办理,杜绝超时办理行为。
(三)接受监督,严肃工作纪律。各区要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内部约束,筑牢廉政防线,在贯彻执行农机补贴各项管理制度上不打折扣。进一步加强区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可公开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确保档案资料5年内能够调取查阅。
(四)狠抓落实,加强监督管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格依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申报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及各区制定的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农机产销企业开展调查处置。
(五)提升效能,加强绩效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将继续实施与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分解下达各区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各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自评,上报绩效目标表及绩效自评报告,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与下年度安排资金挂钩,加快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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