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政策、认定条件、认定流程,2023年认定管理办法

2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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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价值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优惠等政策

2、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省级以上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

 

(一)武汉江汉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奖励补贴

1、对国内外着名创投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产业领军企业、科研院所等在我区创办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或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贴。

2、对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出资购买(租赁)用于创新创业服务的开发工具、公共软件、网络等技术服务设施,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后,再分别给予一次性75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补贴。对举办具有全国性、区域性或行业性影响力的创业大赛、创新论坛、创业辅导等,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当年考核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发放运营经费补贴和装修补贴,运营经费补贴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得开办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装修补贴)。

 

(二)武汉汉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奖励补贴

1、对双创孵化载体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开展年度考核。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奖励。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运营奖励。单个载体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2、鼓励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武汉江岸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奖励补贴

1、鼓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做优做强。对2022年及以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分别补贴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2022年及以后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分别补贴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为优秀(A类)、省“3A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的众创孵化机构,我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四)东西湖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奖励补贴

1.对区相关部门认定的新组建扩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区级财政给予连续3年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场地面积补贴,享受补贴的面积为已入孵企业所租用的场地面积。

2.单个机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5万元,3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已享受过区级其他形式房租补贴的不能享受该项政策补贴。

 

(五)硚口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奖励补贴

对到本区创办众创空间、双创(众创)示范基地、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创新小镇、创新街区)的国内外知名机构,给予运营主体50—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六)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补贴

支持众创孵化平台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贴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补贴25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七)青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奖励补贴

1、予经各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供大学生及在孵创业企业使用的会议室(路演厅、洽谈室、导师室及展示厅)等公共服务区进行补贴;

2、对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优秀比例不超过30%;新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不参加考核;对考核时未运营或搬迁出青山区的,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取消资格。

 

(八)蔡甸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补贴

1、经区级备案批准的新建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后,按照其场地改造费及建设费用的30%分三年给予事后补助,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存续期间每年按10%兑现,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考核优秀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运营奖励。

 

二、认定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湖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比例达5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

8.孵化器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8家。

 

三、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省级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机构认定为湖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