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条件,附2023年数字化改造奖补政策

2023/2/27

湖北省关于工业互联网有哪些奖励补贴政策,下文介绍部分湖北省工业互联网数字化改造升级奖励补贴政策,申报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条件以及认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的条件也做简单介绍,需要了解更详细具体的关于工业互联网的奖补政策欢迎直接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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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业互联网数字化改造升级奖励补贴政策
(1).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湖北省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择优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
(2).国家级新型信息消费项目
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湖北省获全国新型信息消费大赛的获奖单位,每个获奖项目一次性奖补50万元;获评国家级新型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
(3).省级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
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获评湖北省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的工业企业,按每个案例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省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
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获评湖北省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
(5).湖北省上云标杆企业
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认定为湖北省上云标杆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6).承担国家人工智能揭榜挂帅任务的企业
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承担国家人工智能揭榜挂帅任务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7).承担省级人工智能揭榜挂帅任务的企业
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承担湖北省人工智能揭榜挂帅任务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
(8).开源社区
湖北省内活跃企业用户达到1000家以上的开源社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用于开源社区针对活跃用户的运行维护费用。
湖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平台的建设主体及产权拥有者,必须是在湖北省境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二)平台已基本建立并运营,有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有综合实力、有精准定位、有用户基础、有发展前景。平台具有较丰富的行业知识,对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有一定的积累和应用,能够为企业、行业或区域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
(三)平台要素条件
申报项目必须同时具备数据、网络、平台三个要素条件。
1.数据要素
设备数据要素。生产制造过程的产线、智能装备、工业机器人、传感设备、工艺装置等通过标准通信接口、协议转换、边缘计算等方式实现工业数据采集和上传平台。
系统数据要素。企业内部业务管理、研发设计、生产调度和过程控制等系统产生的数据,通过基于互联网架构的企业级应用实现数据打通和上传平台。
供应链数据要素。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全面数据化、在线化,企业级采购、物流、销售、电商全价值链各环节的数据,通过基于互联网架构的企业级应用实现数据在线和上传平台。
以上三类数据要素条件至少具备其中一类。
2.网络要素
企业具备全面的IT网络(包括移动互联网、新一代通信、精准定位等)和OT网络(包括现场总线、工业以太网、物联网、工业无线等)、灵活的信息系统架构和完善的信息安全机制,能够为制造企业构建良好的网络互通和信息互联基础设施。
3.平台要素
企业基于采集的各类工业数据,在工业云平台层面对数据进行汇聚、集成、分析和应用,并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技术防护体系。
(四)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支持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湖北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可以为工业企业、基础电信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二)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支持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工业互联网项目:一是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的项目;二是完成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验收的项目;三是革命老区的项目;四是在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国际合作、军民融合等方面有显著成效的项目。
(三)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且仍在示范期的项目(2年有效期)不可重复申报,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不可申报,未建项目不可申报。
(四)每个申报主体同一类型只能申报一个试点示范方向,同一申报主体最多不超过2个项目,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申报主体对单位资质、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必须提供项目相关视频证明材料(5~10分钟),否则视为无效申报材料。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均不超过30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个。中央企业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均不超过10个。各单位推荐项目应按优先级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