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21
下文介绍湖北省对于团体标准制定申请的发展意见,湖北省各地市想要申请团体标准的可以直接联系我们了解相关政策,各市对于团体标准制定申请部分也有奖励可以拿的,标准制定随时沟通。政策了解免费咨询,合作申请欢迎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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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标准一等不超过100万元、二等不超过50万元、三等不超过30万元;
(二)国家标准一等不超过50万元、二等不超过30万元、三等不超过20万元;
(三)行业标准一等不超过30万元、二等不超过20万元、三等不超过10万元;
(四)地方标准一等不超过10万元、二等不超过5万元、三等不超过3万元;
(五)团体标准一等不超过10万元、二等不超过5万元、三等不超过3万元;
(六)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及获得标准领跑者的企业标准,每项10万元。
标准创新贡献奖励项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通过形式审查项目数的40%。
对申请多个项目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对其标准创新贡献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标准创新贡献奖励项目已获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资助或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奖励额度的,可以补齐差额。
湖北省其他市标准奖励补贴政策需要了解申报欢迎直接联系。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级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各市标准立项随时沟通。
一、总体要求
激发社会团体、市场主体标准化工作活力,增加团体标准的有效供给,提高团体标准化工作的质效,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品牌团体和优质标准,逐步健全与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团体标准化管理运行机制,加快构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到“十四五”末,形成一批团体标准创新平台,初步建立起自主运行有序、社会监督有力、政府监管有效的团体标准治理体系,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主体100个以上,制定发布体现湖北产业技术优势的团体标准800项以上。
二、培育团体标准制定组织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的质量水平,较大程度取决于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制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支持,指导和帮助团体标准制定组织紧贴我省重点产业,聚焦科技创新、产品服务质量提升、民生改善、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规划构建本行业、本产业标准体系,确定团体标准发展目标,选择建立团体标准培优项目库、团体标准制定组织重点培育名单,培育引导市场活力强、技术水平先进、品牌知名度高、具备行业影响力的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提升其标准社会认可度和高效采用率,鼓励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借鉴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组织经验,发展标杆示范作用,带动团体标准化工作水平整体提升,实现标准、知识产权、品牌协同发展。
三、提升团体标准质量水平
(一)着眼现实需求,增加有效供给。团体标准以快速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为目的,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作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与政府主导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共同构成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二元标准体系,国家标准“保底线”,团体标准“拉高线”。要聚焦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产业链协同创新、科技成果标准化等重点问题,服务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在乡村振兴、光芯屏端网、生态环境、现代服务业、社会治理等领域重点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管理模式的团体标准,填补标准空白,服务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
(二)严格制定程序,提升综合质量。优先选择创新成果应用、新型产业发展作为团体标准项目对象,保持团体标准技术指标适度领先,体现市场竞争优势。编制高质量要求的标准条款,加强指标比对和实验验证,做好标准条款合规审查,防止团体标准违规尤其是违反强制性标准。加强团体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维护,充分发挥团体标准在创新和市场中的耦合作用、引领作用,促进技术协同创新和行业发展。
(三)坚持多方协调,力求先进适用。鼓励行业内拥有创新技术和先进模式的市场主体牵头制定原创性、高质量的团体标准,鼓励相关团体标准组织围绕产业链供应链需求联合制定团体标准。广泛吸纳生产、经营、管理、建设、消费、检测、认证等相关方参与,运用各自技术、管理和资源优势,为团体标准的制定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团体标准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与产业经济协同发展,增强团体标准的适用性、权威性、公信力。
四、推进团体标准应用
(一)鼓励多方采用。政府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规划、战略中,积极采用或引用符合要求的、技术水平高、应用效果好的团体标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各主管部门的联动效应,推动各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积极采用先进适用、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工作,扩大团体标准作为检测认证的依据,提高团体标准的社会认可度。
(二)加强行业推广。鼓励社会团体通过自律公约、合同约定等方式,推动团体标准内部实施和外部采用,并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反馈,营造全社会积极关注团体标准、主动使用团体标准、公正评价团体标准的良好氛围。扩大团体标准在产业中的应用,激发团体标准市场活力。鼓励合格评定机构根据市场需要,采用技术先进、指标较高的团体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和认证服务,树立自愿性认证品牌,引领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升级。
(三)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在行业发展中的影响力,从帮助企业提升品质、打造品牌出发,用市场化手段推广团体标准,开展团体标准实施推广技术服务,让“含金量”高的团体标准为企业带来高价值,同时让团体标准所融合的知识产权实现自身价值,实现标准化多重利益主体合作共赢,以市场的内生动力来推动团体标准应用发展。
五、规范团体标准化活动
(一)落实主体责任。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团体标准,要制定本组织标准管理办法,明确制定、实施、修订团体标准的管理要求;一般应在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多个社会团体联合制定团体标准的,要明示联合发布的全部团体名称。鼓励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团体标准,并自我公开标准名称、编号;鼓励产品和服务类团体标准公开标准文本或条款设定的主要功能、性能指标;供团体成员和社会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实行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许可。
(二)加强有效监管。团体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遵守有关标准版权及技术专利规定,不得抄袭标准侵犯他人著作权。团体标准不应与政府颁布的推荐性标准相重复、交叉和矛盾,一般不得制定名词、术语、图形、符号、代号、量值、分类及编码等全国、全省通用的基础标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团体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团体标准的正面引导和监督作用。发现违反规定的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责令修改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支持团体标准发展
(一)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从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选择一批已制定发布较高水平团体标准、内部标准化管理较为规范的社会团体,作为团体标准培优对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培优对象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培养优秀团体标准组织,提升团体标准质量水平,参与标准“领跑者”活动,打造团体标准品牌,引领全省团体标准化创新发展。
(二)完善政策激励措施。推动将优秀团体标准纳入科技成果评价和奖励,对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加大奖励补助。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定中增加团体标准的评分权重。将组织制定团体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化管理规范等作为重点指标,纳入社会团体考核及年度评优之中。鼓励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融资增信制度,激励企业通过执行指标先进的团体标准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
(三)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整合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团体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鼓励标准化技术研究机构、标准化事务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科研院所参与团体标准化活动,培训团体标准化人才,共同搭建社会团体、科研院所、检测机构、企业等之间的交流平台,推动社会团体标准化建设高质量发展。
(四)支持国内外交流合作。鼓励团体组织加强交流合作,支持省标准化学会、协会联合区域商会、行业协会或产业技术联盟,开展团体标准协作创新。鼓励本省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制定全国层面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争取竞争主动权。创造条件支持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出国际标准提案。支持符合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承担国际标准组织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推荐有能力的专家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注册专家。推动光电子、通信、地理信息、工程建设等我省优势领域团体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出口和产业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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