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经费申报范围+申报补助的条件

2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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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一)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试行 )》

(民福字[2013]185号)、《安徽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试行)》(皖民养老字[2020]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蚌民 [2021]251号)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老年公寓、养老院、护养院等。

(二)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民福字[2013]185号)、《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皖民福字[2018]63号)所列各项要求的各类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且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老优抚对象和低收入老年人开展一项以上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二、申报补助的条件

(一) 符合市及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有关要求,以及当地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二)在民政部门注册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并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组织),获得开展养老服务资质且已投入正常运营;

(三) 2021 年以来未获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级福彩公益金各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贷款贴息、其他专项补助的项目。

(四) 养老机构入住率不低于 50%。

三、补助标准

(一)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

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是指在该公建养老机构民营之前已不具备老人入住条件,须由民营主体投入相应资金改造,使其具备了养老机构正常运营与老人安全入住的条件,并与公建方签定了不低于 5 年的租赁协议,方能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政策。每张床位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 2000 元(含省级财政补助 1000 元。其中,对 50张(含)床位以上且与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和护士签订长期劳务或服务协议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 3000元(含省级财政补助 1000 元)。对被评为省级智慧示范养老机构(养老社区、组织)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上浮 30%。

(二)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给予每张床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每 5 平方米折算成一张床位。同时,须与街道或社区签订服务协议,且为有偿使用房屋等硬件设施的机构(组织),方具备申报条件。如是利用街道或社区无偿提供的房屋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则不具备申报补助条件)一次性建设补助不低于 10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不低于 500 元,县、区财政补助500 元)。对被评为省级智慧示范养老机构(养老社区、组织)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上浮 30%。

(三)社会力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同期三年贷款基准利率的 30%给予贴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