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高新区申报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条款)的通知
2023/1/29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合政〔2022〕79号),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的原则,现将市商务局负责执行的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条款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合政〔2022〕79号),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的原则,现将市商务局负责执行的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条款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0551-65310892,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着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一、申报主体
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
二、具体条款
1.鼓励外资企业到资、增资。
对2022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到资或增资企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除外),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高于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人民币。
2.支持外资现代服务业企业到资。
对2022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万美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高于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申报材料
1.《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条款)申报表》(附件1)。
2.2022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其他相关材料。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2)。
5.申报企业2022年度实际外资到资或增资材料的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材料等。
四、申报、审核及兑现程序
(一)申报时间
本通知政策条款申报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2月13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商务局将不再受理。
(二)申报方法
企业申报主体首先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hfcyzc.hfceloan.com),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其次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市商务局审核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利用外资主管部门按照分配的用户名登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兑现流程
(1)企业单位申报主体提供纸质申报材料2套(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报县(市)区、开发区利用外资主管部门,电子版申报材料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上同步报送。
(2)县(市)区、开发区利用外资主管部门在政策申报截止日之后,及时登陆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审核,审核结果填写《关于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政策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2月17日前,按要求正式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审核情况报告(附件4),并报送签署明确意见的企业单位纸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1套。
(3)县(市)区、开发区利用外资主管部门向合肥市商务局提交初审意见后,由合肥市商务局完成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商务局网站、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
五、有关要求
1.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外资相关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本通知所列政策条款,均由企业申报主体通过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按顺序上传所有申报所需材料,经县(市)区、开发区利用外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审核后初审上报,再由市商务局相关处室审核。
3.鼓励外资企业到资、增资和支持外资现代服务业企业到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149号)第三条“拓展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现代服务业指为先进制造配套的金融保险、商贸物流、工业设计、航空物流、电子商务、软件研发、检验检测、会计审计、信息科技、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健康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会展等生活性服务业。
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合政〔2022〕79号)中第29条“资金奖励”相关政策条款以本通知为准。
6.本通知中的所有政策项目实际兑现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若审核兑现资金总量超出预算安排,则按等比例缩减原则予以实际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