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条件 !四川省2023年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评选实施细则)申报时间材料流程

2022/12/5

四川省的小伙伴抓紧时间看过来,四川省2023年天府质量奖评选开始了,不看肯定后悔哟。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发挥评选表彰的标杆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四川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省委《四川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印发的《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小编已经为你们整理了相关的信息,抓紧时间研读,四川省(成都市、绵阳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资阳市、宜宾市、南充市、达州市、雅安市、广安市、巴中市、眉山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符合条件想申报的企业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欢迎致电小编,免费解疑答惑,速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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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品质四川建设,引导和激励全

省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 《四川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天府质量奖(以下称天府质量奖) 是省政府

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

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显著行业质量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

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全省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的个人。

第三条 天府质量奖主办单位为省政府,评选周期为 2 年,分

为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量奖提名奖,各奖项每届不超过 10 个组织

和个人。

第四条 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天府质量奖评审工

,组织审议评审工作规则,审定拟获奖名单,研究决定有关重大

事项。

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办)

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组织天府质

量奖的具体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

及创新经验。

第五条 天府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

“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坚持自愿申请、动态管理、能

上能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六条 天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

则》 (GB / T19580-2012) 国家标准制定,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

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选、表彰、

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八条 申报天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 ,应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3 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我

省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

推广价值;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

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五)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近 3 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

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七)近 3 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申报天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 ,应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我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 5 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

量管理理论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

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

动全省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 3 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

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 3 年内无

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

投诉。

第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

,以新成果、新方法申报获得同等级及以下奖项的,不再重复表

彰激励。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

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

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 个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进行内部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市(州) 质量强市 (州)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州) 质量强市(州)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 会同同级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以书面形 式征求市(州) 相关部门意见,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 初审结果报省质量强省办。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在单位内 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省质量强省办。 第十四条 省质量强省办会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办公室,组织进行申报主体资格复核,形成天府质量奖申报受理名 单,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 和个人,省质量强省办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省质量强省办组 织评审组开展评审。 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 工作。

第十六条 材料评审。 省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

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

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经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

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 省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陈述答辩的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陈述答辩。 省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的组

织进行陈述答辩,评审组进行评议打分。

对入围的个人不组织陈述答辩。

第十九条 省质量强省办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组织投票产生天府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征求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意见后,报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获奖建议名单由省质量强省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省质量强省办将通过公示的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

量提名奖拟获奖名单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对获得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奖牌。 对获得天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获奖组织 100 万元、个人 10 万元的经费补助;对获得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获奖组织 50 万元、个人 5 万元的经费补助。

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 经验、开展质量创新、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 质提升等。

第二十二条 省质量强省办将评选工作情况报省评比达标表 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质量强省办、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办公室联合成立监督组,对评选全过程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 人发现天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 向监督组投诉举报。 监督组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监督组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 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应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 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参与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 保守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天府质 量奖的组织和个人,10 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天府质量奖。 对已经 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追回经费补助,向社会公 告,并记入信用记录,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 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天府质量奖标识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 。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

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主动告知省质量强省办。

第三十条 各市(州) 质量强市(州) 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直有关部门( 单位) 等对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重大情况,应及时告知省质量强省办。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 5 年内发生质量

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天府质量

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报省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告。 连续两届不接受该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天府质量奖。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天府质量奖标识、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质量强省办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 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提供身份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质量强省办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五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省质量强省办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质量强省办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有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六章 推广应用

第三十八条 各市(州)质量强市(州)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在行业领域内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开展经验交流。 但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推进我省行业领域整体质量提升;持续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创新,追求卓越质量,持续提升效益。

第四十条 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强省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2016 年 10 月 31 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

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质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天府质量奖作为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应体现新精神、新要求。

(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四川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对评选表彰活动的表彰名额、表彰对象、主办单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适应新的奖项设置和新形势的要求,组织了本次修订。

(三)根据省委《四川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评选程序、征求意见、公示时间和范围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评选表彰活动的最新规定进行完善,使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符合要求、更加规范。

二、天府质量奖的定位及作用是什么?

天府质量奖是省政府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省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显著行业质量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全省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项包括天府质量奖、天府质量奖提名奖。

天府质量奖的评选表彰,对树立先进质量管理标杆,激励质量管理创新,促进质量发展,引领经济高质量有着重要作用。一是发挥标杆引领作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方法,树立全省各行业领域的质量典型,为全省企业提供学习的榜样。二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带动全省企业重视质量、发展质量、提升质量,积极推动四川质量向四川品牌转变,持续增强四川品牌影响力竞争力。三是发挥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追求卓越质量,营造“企业重视质量、全民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本次《办法》修订,主要聚焦四个方面:一是将条款中与中央批准的表彰名额、主办单位等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二是根据省委《四川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评选程序、征求意见、公示要求等。三是进一步严格获奖组织和个人退出机制。四是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分享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四、天府质量奖的奖项设置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前,天府质量奖奖项设置天府质量奖(组织、个人)、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个人)和天府工匠,表彰名额天府质量奖不超过10个(含个人1名、天府工匠1名)、天府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5个(含个人3名、天府工匠3名)。

修订后,天府质量奖主办单位为省政府,每2年评选一届,设置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天府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天府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府工匠”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73号),明确“天府工匠”培养工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因此取消了天府工匠奖项。

五、获奖组织和个人会得到什么奖励?

省政府对获得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天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获奖组织100万元、个人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获得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获奖组织50万元、个人5万元的经费补助。

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创新、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六、天府质量奖如何申报?

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并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各市(州)质量强市(州)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资格初审合格后,报省质量强省办进行审查。

组织申报须具备7项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六)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七)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个人申报具备须具体5项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省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七、天府质量奖如何评审?

天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天府质量奖评审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质量强省办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日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办具体负责。

天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制定,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其评选程序主要有自愿申报、审核推荐、审查受理、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审议投票、表彰奖励8个环节。

八、申报天府质量奖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交至哪里?

凡符合申报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天府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市(州)质量强市(州)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到省质量强省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天府质量奖标识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推进我省行业领域整体质量提升;持续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创新,追求卓越质量,持续提升效益。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对天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如何监督管理?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天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和个人,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天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追回经费补助,向社会公告,并记入信用记录,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天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报省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奖牌,向社会公告。连续两届不接受该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天府质量奖。

 

 

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天府质量奖(以下称天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管理,确保评选科学、公正、规范,根据《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6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府质量奖申报评选全过程。

第三条  天府质量奖坚持自愿申报,评选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  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天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领导。

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质量强省办)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组织天府质量奖具体评审工作。

评审具体工作委托从事专业质量技术评审、组织实施过省级质量奖评审或相关大型质量评审活动的专业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审机构具体负责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环节的组织实施,需对评审报告负责,并全程接受监督组的监督。

第五条  省质量强省办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组织制定《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审规范》(以下称《评审规范》),作为天府质量奖评审依据。

第六条  省质量强省办组织制定《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称《人员管理规定》)作为天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的遴选聘用、调配使用、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依据。

第七条  天府质量奖分为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各奖项每届评选不超过10个组织和10名个人(天府质量奖名额不超过5个组织、5名个人,天府质量奖提名奖名额不超过5个组织、5名个人)。天府质量奖组织奖按制造业、工程建设业、服务业、教育机构、一线班组、医疗机构分类评审,按综合得分排名产生。天府质量奖个人奖按评审得分排名产生。

第八条  天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审按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程序进行;天府质量奖(个人奖)评审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程序进行。评审机构根据评审规范制定各评审环节作业指导书并报省质量强省办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天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审采用综合评分制,其中材料评审评分占80%,陈述答辩评分占20%;现场评审适用调分原则,调分针对材料评分。

第十条   省质量强省办、省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成立监督组,对天府质量奖申报评选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监督组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与评议,并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十一条  省质量强省办发布申报通知,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组织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市(州)质量强市(州)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对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州)质量强市(州)办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

市(州)质量强市(州)办以书面形式征求市(州)相关部门意见,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和初步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省质量强省办。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省质量强省办。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府质量奖申报表(组织)》纸质版一式1份(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二)《自评报告》纸质版一式1份和电子版;

(三)所涉运营绩效、荣誉等证实性材料一式1份和电子版;

(四)申报资料纸质版报市(州)质量强市(州)办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资料电子版在天府质量奖申报系统提交。

第十四条  申报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府质量奖申报表(个人》纸质版一式1份(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二)《个人申奖情况报告》纸质版一式1份和电子版;

(三)成果材料、获奖证明等证实性材料一式1份和电子版;

(四)申报资料纸质版报市(州)质量强市(州)办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资料电子版在天府质量奖申报系统填报。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省质量强省办会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主体统一进行资格审查。

申报组织审查内容:

(一)申报主体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申报主体是否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申报主体是否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申报主体是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申报主体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六)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省质量强省办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内容。

申报个人审查内容:

(一)申报个人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申报个人是否在我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

(三)申报个人是否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全省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四)申报个人是否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六)省质量强省办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主要采取函询、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等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求证。

第十七条  审查期从天府质量奖申报受理截止日起算。

第十八条  经核实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组织和个人,不予受理,由省质量强省办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核实符合资格条件的,省质量强省办形成天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第四章  材料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组织材料评审专家组,以评审规范为依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评。

第二十一条  材料评审组织工作遵循以下要求:

(一)评审目标为挖掘受评单位的核心优势,总结具有代表性且可推广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二)评审机构组建材料评审组,负责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技术支撑。

评审机构按制造业、工程建设业、服务业、教育机构、一线班组、医疗机构、个人分别组建专项评审小组,每个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含小组长1名)。小组成员从评审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材料评审组、专项评审小组人员名单须报省质量强省办批准。

(三)申报组织材料评审按照评审规范进行,对申报材料的成熟度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分,总分为1000分。申报个人的材料评审按评审规范进行定量评分,总分为100分。

第二十二条  申报组织的材料评审可采用集中评审和函件评审方式进行。监督组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对评审过程适时监督。

集中评审需召集全部评审人员集中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函件评审方式将评审要求和评审材料以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供给各行业评审员进行独立评审,并由材料评审组组长组织汇总和合议评审。

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商业秘密的组织材料评审及个人的材料评审均采用集中评审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材料评审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集中评审或函件评审由各专项评审小组同步组织开展;

(二)原则上集中评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函件评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集中评审和函件评审均是3名以上评审员采取独立评审和组内合议结合的方式。独立评审由评审员独立评审申报材料,并记录;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和评分,填写材料评审合议评分表,并由组长和组员共同签名。合议评审时,监督组原则上要到场监督。

(四)各专项小组评审完成后,评审员签名提交评分表,由组长提交签名的合议评分表和材料评审报告,评审员不复制或保留任何评审资料。

(五)材料评审组对各专项小组提交的合议评分表和材料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向评审机构提交材料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材料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向省质量强省办提交材料评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质量强省办原则上按照申报组织入围与授奖2.5:1、申报个人入围与授奖1.5:1的比例(达不到得分标准的可减少名额),对材料评审得分在500分以上的组织,个人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个人,根据申报组织类别、评分排序等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经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现场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机构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对通过公示的申报个人开展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审主要程序为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员工座谈、异议复核、末次会议等。

第二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下的集体合议。每家受评组织安排1个评审组,每组专家3人或5人,评审时间为1天,受评组织为大型企业的可2天;原则上现场评审组应有1名材料评审人员。现场评审组名单报省质量强省办批准。监督组派驻监督员,做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现场评审根据材料评审中需现场核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实地了解受评组织、个人实施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和所取得绩效等情况。

第三十条  现场评审适用调分原则,调分针对材料评分。调分幅度不超过±5%,且需提供充分依据。

第三十一条  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组向评审机构提交现场评分表、现场评审报告及调分说明。

第三十二条  若申报组织或个人的现场情况与材料评审严重不相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评审组应详细如实记录并提供充分依据,经监督组核实后提交省质量强省办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第三十三条  现场核查完成后,评审组向评审机构提交现场核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评审机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现场核查)的结果形成阶段性评审报告并提交省质量强省办。

第三十五条  省质量强省办根据阶段性评审报告,按照申报组织入围与授奖2:1的比例,提出进入陈述答辩的组织名单,报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对入围的个人不组织陈述答辩。

第六章  陈述答辩

第三十六条 陈述答辩采用集中答辩方式进行。评审机构提出答辩评审组人员名单并报省质量强省办批准同意后,组建答辩评审组。答辩评审组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质量奖评审员、行业专家按7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监督组派驻监督员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质量强省办通知受评组织参加答辩。受评组织提前2日提交答辩汇报材料和PPT,答辩人必须为申报单位的高层领导。

第三十八条  评审组根据受评单位同志答辩情况定量评分,总分为100分

第三十九条  陈述答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审组通报前期材料评审情况,明确答辩程序与规则;

(二)受评单位依序入场,原则上每家单位答辩时间60分钟,前20分钟自我陈述,重点包括组织简介、关键绩效、创新优势、未来方向等,后40分钟答辩;时间到即停止;

(三)评审专家同步完成陈述答辩评分表与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四)评审组采取去头截尾均值法计算每家受评单位的陈述答辩得分。

第七章  激励表彰

第四十条  评审机构按照陈述答辩得分(折算为千分制后的得分)占比20%、材料评审得分(现场评审调分后的得分,千分制)占比80%的原则计算受评组织综合评分,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再报省质量强省办审核。省质量强省办组织省质量强省成员单位、专家投票产生天府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征求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意见后,报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十一条  省质量强省办将天府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省质量强省办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调查确认进入公示的组织(个人)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由排名其后的组织(个人)按序递补,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省质量强省办对通过公示的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量奖提名奖拟获奖名单报省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发文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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