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
介绍湖北省企业申报孵化器材料准备、评审条件要求如下,申报参考,需要针对企业分析欢迎联系项目老师咨询,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天门市、潜山市各地项目政策搜集分析规划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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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湖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比例达5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8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5家。
参加本年度申报的孵化机构注册成立和实际运营起始时间须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8.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
2.运营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上年度填报全国火炬统计证明材料;
5.上年度开展有特色、有创新的服务工作及突出服务案例1-2个;
6.开展投资路演、创业交流、创业培训、技术转移等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7.运营管理人员参加过孵化器从业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
8.拥有种子资金、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或与投资机构合作的提交合作协议);
9.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入驻时间、联系人及电话);
10.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和孵化管理文件(入孵制度、毕业制度等);
11.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众创空间)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12.投入平台的在用的设施设备、开展孵化服务或组织创新创业创造活动过程中产生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服务内容、费用额度、支出明细等,并提供不少于20%支出票据);
13.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14.在孵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众创空间可不提供);
15.在孵企业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或已申请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众创空间可不提供);
16.毕业企业名单(众创空间可不提供);
17.可以证明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和工作绩效的材料(专业型孵化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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