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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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完成股份改制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武汉市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在武汉市办理注册登记且纳税满1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涉金融一般(严重)失信人名单;2019年以来至少有1个纳税年度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超过40万元。奖励标准:企业挂牌奖励20万元。
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投资本市项目的奖励,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的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
奖励标准:每年按照不超过项目到位资金1%的比例,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同一笔融资只享受一次奖励。再融资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投资项目一致,且投资项目或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项目已完工投产(在本奖励政策失效或者废止前所投项目仍未完工投产,自政策失效或废止之日起一年内完工的,仍可申请奖励)。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主体及其关联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的部分不予奖励。
(2)黄石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企业上市挂牌分阶段奖励。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通知》(黄政发〔2019〕14号)规定
1、企业境内首发上市分阶段奖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及时对在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或者上交所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科创板后备企业、深交所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创业板后备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明确分阶段奖励的方案,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从市财政已下达年初预算指标中兑现奖励到位。
2、企业境外首发上市一次性奖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即时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明确一次性奖励方案,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从市财政已下达年初预算指标中兑现奖励到位。
3、企业新三板挂牌分阶段奖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即时对企业股改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正式受理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核准并挂牌的,明确奖励方案,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从市财政已下达年初预算指标中兑现奖励到位。
4、企业四板股份公司板挂牌分规模一次性奖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每半年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板挂牌的企业,根据市统计局规上企业认定结果(认定时间以挂牌时间为准),明确一次性奖励方案,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从市财政已下达年初预算指标中兑现奖励到位。(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3)十堰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1、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
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分阶段奖励800万元。其中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市财政奖励5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的企业,奖励600万元。
2、企业“买壳”或“借壳”上市
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十堰市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3、外地上市公司迁入
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十堰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回十堰市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4、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晋层、上市及转板
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挂牌后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再一次性奖励300万;北交所企业转板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奖励300万。
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企业直接到上交所、深交所首发上市的,按照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予以奖励。新三板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十堰市的,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一次性予以奖励。
5、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奖励政策。
(4)宜昌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明确企业上市奖励标准。对注册地在宜昌城区且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或者香港H股、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奖励标准为800万元,实行分阶段奖励。对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宜昌的,视同市内企业首发上市进行奖励。对注册地在宜昌城区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正式挂牌的,由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基础层转板至创新层的,由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的,由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地在县市且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相应标准的50%给予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可按照一定比例兑现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团队。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由其注册地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被列为“金种子”、“银种子”的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积极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收购等方式盘活存量、提质增效、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市内上市公司再融资且所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我市募投项目的,由市级财政按募集资金规模的5‰给予补助,单个上市公司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由市级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襄阳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1、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在申报时、报告期内,因上市及新三板挂牌需要补缴税款而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对我市企业首发上市分阶段奖励800万元。其中,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按照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申报材料、成功发行上市三个节点,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首发上市,按照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创新层挂牌、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申报材料、成功发行上市五个节点(前两个节点可合并),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并在境外市场成功上市,且所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700万元。
2、鼓励引进公众公司。外地优质A股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且满一年的,一次性奖励700万元;迁入上市公司享受奖励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退还此项奖励。外地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且满一年的,基础层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创新层一次性奖励250万元;迁入新三板挂牌公司享受政策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退还此项奖励。
3、实施专项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可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纳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境内外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省里给予的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一律兑现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积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参与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招标采购。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给予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补贴挂牌初费年费。对我市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初费、挂牌年费予以补贴,具体标准为: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金额为准,同一家企业连续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北交所上市后,不再补贴)。
5、支持企业四板挂牌。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企业到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推动符合条件的四板挂牌企业转至新三板和沪深北交易所,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市场化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切实提高企业获得感。充分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扶持中小微企业获得综合性政策措施支持,提升企业对接服务效率。
6、鼓励企业对外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境内外优质资产,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产业整合。对我市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对外并购,按并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公司年度对外并购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700万元。迁入壳公司享受奖励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退还此项奖励。
(6)鄂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辅导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我市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
2.支持企业A股(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对成功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市级财政最高奖励2000万元(含省政府400万元奖励)。可分阶段兑现(在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后奖励50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奖励5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后奖励1000万元),亦可根据企业意愿选择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兑现。
3.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对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
4.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
5.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对成功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市级财政另行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从“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的企业,差额享受上市的奖励2000万元(含省政府400万元奖励,并扣除已享受的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对在四板市场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对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迁入我市投资经营,并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守法经营的(5年内不得迁出我市,如因特殊原因迁出的,必须退回所获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7.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含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上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回我市投资经营的(5年内不得迁出我市,如因特殊原因迁出的,必须退回所获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
8.给予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贷款进行贴息,对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市级财政按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暂定3年。鼓励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开展股权融资,由市级财政按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暂定3年。
(7)荆门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力度。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奖励8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300万元;对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市并在本地纳税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用于荆门,2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含),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100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企业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挂牌协议的,奖励20万元;对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受理企业挂牌材料的,奖励80万元;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挂牌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其注册地迁入我市并在本地纳税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继续享受首发上市奖励政策。
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股份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8)孝感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实施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由属地政府财政奖励5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省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5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奖励35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由属地政府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我市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并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由属地政府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由属地政府财政一次性奖励110万元。
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70%投入本市实体经济的,投资达到2亿元的奖励50万元,超过2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成功融资的,按照每期债项规模的0.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期债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企业贷款,由属地财政按照银行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外地企业搬迁至我市贫困地区或者注册地在我市贫困地区的,根据企业规模,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奖励,并按照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9)荆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主板上市,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受益地方财政奖励10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的企业,奖励700万元。在国内A股市场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荆州市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挂牌后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再奖励150万元。新三板企业进入A股市场上市的:通过精选层在A股上市的,一次性奖励700万元;除精选层外直接到A股首发上市的,一次性奖励85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荆州市的,一次性奖励650万元。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由受益地方财政奖励10万元。
(10)黄冈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本地企业,按照证监局辅导备案、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首发上市申请、首发上市成功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励。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成功,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本地企业,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不同阶段的上市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且承诺10年内不迁出的本地企业,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将注册地和总部迁至我市,且承诺10年内不迁出的优质境内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若未到期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企业,需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奖励资金。
在新三板挂牌的本地企业,按照基础层挂牌、创新层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资金奖励。若企业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不同阶段的挂牌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再融资的本地上市公司,或通过定向增发融资的本地新三板企业,按照募集资金投资我市额度的2‰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挂牌的本地企业,各县(市、区)按照当地政策予以奖励。
(11)咸宁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1.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奖励分阶段兑付: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之前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后,奖励100万元;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再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股票上市后,再奖励300万元。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之后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后,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成功发行股票后,再奖励400万元。
2.对在科创板、创业板成功注册发行股票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奖励分阶段兑付: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后,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成功发行股票后,再奖励400万元。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奖励如下: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奖励100万元;从“新三板”基础层进入创新层的,奖励100万元;非“新三板”基础层企业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奖励200万元;在北交所成功发行上市的,奖励300万元。
4.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投入本市实体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对市内企业按照规定异地“买壳”或者“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12)随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加强上市挂牌奖励。对成功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奖励500万元,其中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省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00万元;对IPO注册成功并在境内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境内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对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迁入我市投资经营,或我市企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同时将注册地迁入随州且在本地纳税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在前3年给予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5%进行奖励。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50万,对成功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市级财政再奖励100万元。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股份公司板、科技板、种子企业板、海创办、青创板,且注册1年以上,正常经营并纳税的企业,市级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对已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的企业,若企业最终IPO注册未成功,为弥补企业前期支出的上市费用,市级财政对企业申报IPO材料前支付给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服务费用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实施金融服务企业行动。开展“金融支持恩施经济发展早春行”“银企对接会”等活动,力争每年通过银企对接达成150亿元以上信贷合作协议。鼓励工业企业在主板上市或在新三板、四板挂牌,对成功上市或挂牌的工业企业,按照《恩施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措施》(恩施州政发〔2017〕3号)规定给予奖补,力争主板上市企业实现“零”突破。
(14)仙桃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实施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除享受省级奖励政策外,对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由市财政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50万元。对企业在湖北证监局完成辅导评估验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首次申报上市发行材料并受理的,奖励200万元。对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发行股票的,奖励650万元。对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和总部迁回仙桃市的,经市金融办认定后,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板”挂牌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版”挂牌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上市公司再融资并将融资资金80%以上投入仙桃市实体经济且投资额达2亿元的,市财政奖励50万元,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获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仙桃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仙桃市的纳税义务(从获得最后一笔本意见规定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可分阶段申领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但所有奖励资金不得重复领取。
(15)天门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给予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对企业登陆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奖励1000万元,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的,奖励500万元,奖励分阶段实施。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挂牌成功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对挂牌的规上工业企业和经预先核准的其他企业按核定申报成本给予奖励。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股份制改制全部完成后,市级留成部分等额奖励企业。对符合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的,由市上市办负责协调申请相关奖励。拟上市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所需政府支持事项,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绿色通道”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6)潜江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贴政策
注册、税收在本市的企业在境外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四板上市(挂牌),分别一次性补助4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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