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申报条件、奖补梳理

2022/11/29

小编梳理了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呢?想申报的朋友可以一起来了解,需要申报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的朋友也可以咨询小编免费指导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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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的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在省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5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10个。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等评选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省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九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十条  在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评选委员会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政府确定。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省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直管县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省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个人,按申报通知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和个人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八条  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和个人,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条  省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100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2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省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进入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0〕91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在推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等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着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市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
市长质量奖,设“市长质量奖金奖”和“市长质量奖银奖”。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
每届市长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6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3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3个。
市长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4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6个。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坚持组织自愿、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不向组织收费、不增加组织负担。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顺利进行,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及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由权威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系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专家担任。
评委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定候选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拟定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事务性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在评委会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评审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当年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专家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金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市长质量奖银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550分以上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55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并运行3年以上,具有显着的质量效益;
(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五)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着,持续改进效果强;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四条  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3年生产经营组织发生亏损;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评审通知以及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金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的培育和推荐。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同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审查的,向社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材料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材料评审工作,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反馈材料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申报组织的优势和可改进之处。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演讲答辩的候选组织名单;对未进入演讲答辩的申报组织,反馈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根据候选组织名单,组织现场演讲答辩。专家评审组根据候选组织的演讲答辩情况进行现场打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现场演讲答辩情况,对候选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建议获奖组织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对建议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金奖、市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牌,分别给予每家获奖组织100万元、20万元奖金。
对已获得市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市长质量奖银奖的,不占用当年度奖励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市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安排参加相关评审等质量工作。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称号或标识。
第二十七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追缴奖金,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其辖区3年内的获奖组织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当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评委会办公室,由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申报组织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由评委会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