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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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我市小微企业,着力解决小微企业续贷问题,确保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的安全有效运作,规范续贷过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5〕1486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立市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三条 为提高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效率,便于小微企业属地申请,市区(包括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统一设立续贷过桥资金。
第四条 续贷过桥资金由市财政局授权委托芜湖市民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进行运作。确保年度资金周转率(续贷过桥资金累计发生额/续贷过桥资金数额)达到12次以上。
第五条 市区承贷银行应与资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续贷过桥资金安全。合作协议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鉴证后生效。
第二章 续贷过桥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六条 续贷过桥资金申请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且注册地原则上位于芜湖市区内的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承贷银行承诺同意续贷或新发放贷款,需要提供短期垫资服务。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没有欠款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申请文件及《芜湖市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审批表》。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承贷银行的有效续贷承诺函,有效审贷批文(未与资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承贷银行需另行出具承担100%续贷资金损失责任的承诺函)。
(四)企业基础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或信息变更登记表、企业信用报告等。
(五)企业控股股东相关材料:若为法人股东,参照第七条第(四)点提供材料;若为自然人股东,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的无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六)资产公司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续贷过桥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
企业应在银行贷款即将到期20日前向所在区经信(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芜湖市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审批表》及其他资料。
(二)审核
区经信(发)委在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后,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办根据申请条件、申请额度和提供的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同意后报资产公司,同时由区财政局出具同意市财政局扣款承诺函。
(三)审批
资产公司自收到区级审核同意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复审和借用额度审批。企业单笔申请续贷过桥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应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的90%。单笔申请金额在2000万元以内(含2000万元),资产公司直接审批;超过2000万元,由资产公司提交联席会议审批。为防范风险,由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免费为续贷过桥资金提供担保。
(四)发放
资产公司完善相关借款手续、待借款企业将自有资金(获批续贷过桥资金外剩余应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全部贷款利息)存入还款账户后,向承贷银行办理转款手续,即向承贷银行指定的借款企业还款账户汇入续贷过桥资金。资产公司汇入续贷过桥资金与企业归还贷款同步操作,银行续贷放款与企业归还续贷过桥资金同步操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续贷过桥资金的借、用、还工作。为保证续贷过桥资金安全,承贷银行应将续贷款项直接转回续贷过桥资金专户。若续贷过桥资金放款前企业不具备续贷条件,立即停止放款。
第九条 续贷过桥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续贷过桥资金仅限于借款企业归还银行到期贷款临时周转,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企业在未还清上次续贷过桥资金前,不得申请新增续贷过桥资金。
(三)借用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5个工作日内免交资金占用费,超过5个工作日的需按续贷过桥资金总额的0.5‰(每日)收取,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第三章 续贷过桥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续贷过桥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资产公司具体运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审核辖区内小微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及资金额度,严禁弄虚作假,并对企业使用续贷过桥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承担因企业使用续贷过桥资金所产生的风险。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要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续贷业务实行全程监控,确保资金按时收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产公司要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同时做好资金使用台账、银行对账单及办理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小微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承贷银行承诺续贷后,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发现账户或资金等有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资产公司。期间因无法续贷而产生的续贷过桥资金损失,未与资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承贷银行全额承担;签订合作协议的承贷银行承担50%,剩余的50%损失由市、区财政局各承担25%。同时,取消该银行续贷过桥资金的使用资格和享受市政府扶持、奖励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报其上级行,三年内不得参加全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区财政局承担的25%部分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否则停止其所属企业办理续贷过桥资金业务。若续贷过桥资金借出后,因银行监管不到位或转款不及时致使续贷过桥资金产生损失,由承贷银行全额承担。续贷过桥资金发生损失后,由资产公司负责追偿,追回的损失按原承担比例返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为保证续贷过桥资金正常运转,由市财政局每年按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总额的0.3‰给予资产公司业务费用补助。
第十六条 各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备案,并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同时,将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成效(含扶持企业户数、续贷累计发生额、资金周转率)、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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