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7
2023年武汉市版权登记代理小知识来啦!21世纪是一个“互联网+”的时代,短视频蓬勃发展,巨大利益诱惑下未经原作者同意恶意剪辑抄袭搬运等侵权问题也层出不穷,大大降低了原作者创作的热情也会导致行业的烂俗和衰败,因此,对短视频的相关权利进行保护格外重要,这里就向大家分享短视频可能涉及的具体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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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形式上,短视频与我国《著作权法》依据创新性高低,把短视频分为两类给予不同级别的法律保护。对于创新性高的短视频,可将之定性为“视听作品”,给予较高的、完整的著作权保护;对于创新性低的短视频,将之定性为“录像制品”,给予一般的著作邻接权——录像制作者权保护。
(一)定性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如何判断短视频具有“视听作品”的创新性
司法实践中,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都是通过作为“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来实现的,这要求短视频本身具有一定高度的创新性,一是“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二是“是否具备创作性”,也就是“独”和“创”的认定标准。
2.“视听作品”享有的具体著作权
被定性为“视听作品”保护的短视频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视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短视频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即截至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法保护。
(二)定性为“录像制品”的录像制作者权保护
创作性较低的或者无创作性的短视频可定性为“录像制品”来享有著作邻接权——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里的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与上述著作权中相应权利的含义相同。使用他人作品录制而成的短视频,制作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录制的,制作者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由于其公众性质,播放已出版创新性不高的短视频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但无论是营业性还是非营业性的播放都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录制者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即截至该制品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以上就是通过对定性为两种制作类型的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可以清晰看出你所制作的作品到底有哪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著作权利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需要咨询的都可以来咨询,武汉市短视频著作权那些事儿,武汉版权登记代办申请随时沟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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