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高新区新增规上(限上)企业入统激励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2/11/17

现将《亳州高新区新增规上(限上)企业入统激励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亳州高新区新增规上(限上)企业入统激励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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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高新区新增规上(限上)企业入统激励奖励办法(暂行)
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鼓励各类企业做大做强,全面调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成为规上(限上)企业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体育文化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二、奖励条件
(一)新增规上(限上)企业法人税务登记在高新区,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等报送相应报表。
(二)新增规上(限上)企业法人统计人员应服从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三)新增规上(限上)企业须有专职会计或统计人员。
三、奖励办法
(一)政策扶持
1.凡是国家、省市和高新区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原则上首先支持规上(限上)企业(除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
2.凡是政府采购、公务接待、办公用品、耗材、节日慰问、大型活动、工会职工福利等,在同等情况下按有关程序原则上优先选择在规上(限上)企业消费。
3.鼓励工业企业创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对区内工业企业将营销、服务部门单独设立为限上法人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个体企业(工商户)通过多种形式组建规上(限上)企业。
4.区属各部门、各社区管理中心和十九里镇,每培育并成功入库1家成长性良好的规上工业、限上商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相关单位0.5分工作目标分加分奖励,最高不超过3分(区经贸局完成岗位责任目标任务之外,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5.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等企业服务主体,每培育并成功入库1家成长性良好的规上(限上)企业,区财政给予相关企业服务主体2000元奖励补助。
(二)奖励措施
规上(限上)企业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核定为准(以通过国家统计部门审核纳入全国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时间为准),对能够真实、准确、及时上报报表的新增企业进行奖励。所有申报纳统的规上(限上)企业按照行业属性实行归口管理。
1.新增规上(限上)企业奖励
(1)对新入规工业企业(包括新投产工业企业直接纳规和原有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经培育成长为规上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分两年兑现,纳统后第一年兑现奖励资金10万元,企业在库且第二年产值不低于全区同行业企业平均增速,第二年奖励5万元。
(2)对新入限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企业、餐饮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个体户5万元);分两年兑现,纳统后第一年兑现奖励资金6万元,企业在库且第二年销售额不低于全区同行业企业平均增速,第二年奖励4万元(个体户按3万元、2万元分两年兑现)。
(3)对新入规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分两年兑现,纳统后第一年兑现奖励资金6万元,企业在库且第二年营业额不低于全区同行业企业平均增速,第二年奖励4万元。
2.在库企业贡献奖励
(1)规上工业企业: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达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且年产值增速分别达到10%、10%、15%、2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6万元、3万元。
(2)限上商业企业分商贸企业、住宿餐饮企业两类进行奖励。
①商贸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且对应增幅分别达到50%、50%、80%的,每家分别予以8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对应增幅分别达到30%、30%、50%的,每家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3万元奖励。
②住宿餐饮企业(或大个体户):上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且对应增幅分别达到40%、50%、80%的,每家分别予以8万元、5万元、5万元;对应增幅达到25%、30%、50%的,每家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3万元的奖励。
(3)规上服务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对应增幅达到25%、30%、50%的,每家分别予以8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对应增幅达到10%、15%、20%的,每家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3万元奖励。
(三)奖励办法的中止和取消
1.新增入统的规上(限上)企业须及时做好联网直报统计报表,出现瞒报、迟报、少报、拒报情形之一者,取消奖金。
2.企业申报资金上年度期间(入统企业在库期间),如有发生违法行为,受国家法律、法规处罚的,取消相应的扶持奖励资金。
四、奖励程序
(一)规上(限上)企业培育和纳统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核查、评估、认定和管理。
(二)各培育主体按照统计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督促指导企业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对同一企业重复提交资料的,以优先原则确认)。
(三)统计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审核验收、组织上报。
(四)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新增规上(限上)企业,每年年底由区经贸局确认后报管委会审核,由区财政局按标准拨付至相关企业。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1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