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6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支持旅游业纾困发展措施,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和《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保证金暂退比例帮助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皖文旅秘〔2022〕78号)精神,执行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政策,帮助旅行社积极应对经营困难、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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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和标准
(一)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挟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
(二)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
(三)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
(四)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二、补足保证金期限
申请暂退、缓交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含当日)前补足保证金。
三、工作要求
(一)对申请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须提交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保证金开户证实书(存单)、《保证金取款申请书》(附件1)、《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2)。
(二)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缓交纳保证金申请的,须提交《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申请书》(附件3)。
(三)各县区(园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读文件,将文化和旅游部对旅行社恢复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家经营主体,为企业纾困解难给予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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