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奖补!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价认定申报条件、流程及认定办法
2022/11/16
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价认定申报开始,关于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价认定条件、流程,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滨湖区、长丰县、肥西县、肥东县、庐江县、巢湖市想要申报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价的企业可咨询小编:
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价认定申报开始,关于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价认定条件、流程,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滨湖区、长丰县、肥西县、肥东县、庐江县、巢湖市想要申报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价的企业可咨询小编:
10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0551-65310892,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着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价认定
一、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价认定范围
合肥市辖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价认定流程
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严格按照《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办法》进行。由相关单位自主申报,提供申报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县(市)、区(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和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留存一份。县(市)、区(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初审、推荐,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复审、认定。推荐、认定均需公示5个工作日。
被认定为市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印发确认通报、授予称号,利用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单位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经验交流或现场观摩活动。
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办法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机制,发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
18 号),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认定范围及称号
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范围为合肥市辖区范围 内单位,按照评价认定类型分别授予: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县
(市、区)、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 新技术园区等)、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合肥市 和谐劳动关系社区(村)、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含民办 非企业单位)称号。
二、评价认定周期及标准
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每 2-3 年评价认定一次,每周期
第一年度的 4-5 月份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时间。评价认定标准为《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价标准》(皖人社发
〔2019〕18 号)(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三、评价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
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由单位按类型自主申报。申报 单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照评价标准先行自查自评,自评综合 得分达 80 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情形。
乡镇(街道)、社区(村)、省级及以下工业园区(经济
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 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协调劳
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提交;县(市、区)、国家级工业园区(经 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向合肥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提交。
(二)审查
提交县(市)、区(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
申报材料由受理的三方委员会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推荐名单 应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当重新核查;公示或重新核查无异议的,由县(市)、 区(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同意并向市协调劳动关
系三方委员会推荐。
(三)核定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各县(市)、区(开发区)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推荐的申报单位以及直接申报评价认 定的县(市、区)、国家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
园区等),在征求就业、社保、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机构意 见后进行核定。拟认定为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由市协
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各自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市协调劳动关
系三方委员会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对公示期内 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不成立的,由市协调劳动关系
三方委员会认定并授予相应的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称号。
四、评价认定结果运用
被认定为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可以推荐参评安徽
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 园区。被认定为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企业优先纳入劳动
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同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项目,并在企业 上市、职工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企业负责人参加劳动模
范、优秀企业家、“五一劳动奖章”等评先评优活动,应以和 谐劳动关系单位作为基本条件之一。
五、评价认定监督管理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全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被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评价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之一,或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认定的,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撤销其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