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2020 、2021 年度自贡市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奖励补助政策措施

2022/11/15

自贡市的小伙伴抓紧时间看过来,2020 2021 年度自贡市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出来了,不看肯定后悔哟。根据自贡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和《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 年度、2021 年度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小编已经为你们整理了相关的信息,自贡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符合条件想申报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欢迎致电小编,免费解疑答惑,速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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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

 

二、申报方向

重点支持企业及相关单位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研发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原则上每个企业每个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 3 个。具体以《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支持方向为准。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类后补助须提供资料

1.《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项目类申报表》。

2.“五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年度的企业财务年报表(电子税务局下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查询截图等企业性质相关证明。

3.项目实施相关材料包括项目方案、任务合同书、合作协议、设备采购合同、项目支出费用票据、真实性承诺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4.项目验收相关资料,验收合格专家结论等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补充提供的支撑材料。

(备注:项目类后补助申报资料适用于申报高新区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中的第六条、第九条。)

(二)奖励类后补助须提供资料

1.《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类申报表》。

2.“五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年度的企业财务年报表(电子税务局下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

查询截图等企业性质相关证明。

3.申报单位获得相关奖励的官方证书、文件(复印件)。

4.申请研发投入补助的,申报单位须提供申报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年度研发费用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补充提供的支撑材料。

(备注:奖励类后补助申报资料适用于申报高新区科技创新政

策措施中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项目具体要求

1.申报(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中第五条)研发投入补助类项目按年度支持,要求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2%以上,且研发投入同比增速 10%以上的规上企业,按其当年研发投入总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申报(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中第六条)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类项目采用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定择优支持原则,并按年度,每个企事业单位每年限申报 1 个,每年拟支持项目总数不超过 20 个。已获得省、市及高新区相关部门立项支持的校企合作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3.申报(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中第九条)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年度支持,项目应是 2019 年后在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研发、成果转化等领域)获批立项并验收合格的成果转化或重点研发类项目(自然科学研究、自由探索、人才平台类项目除外)。

 

五、其他相关要求

1.申报项目应符合《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和《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政策的要求。

2.申报的项目或奖励需在 2020 年 1-12 月或 2021 年 1-12 月期

间实施或获得。

3.申报材料规范完整、简洁凝练,重点突出。项目预期达到的技术研发水平、取得的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以及填报的各类数据须真实可信可靠,如有造假,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奖励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涉及的同一项目不得多部门重复申报,申报多种类型的补

助,已获得高新区科技创新政策奖励奖励的项目和高新区同类项

目奖励补助的不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

”的原则支持。

 

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激发园区企业创新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推动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科技支撑,特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研发平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三条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四条 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 10 万元、3 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审核认定后,给予 1 万元补助。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或科研院所等单位按其当年研发投入总额的 1%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或单位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攻关、产品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项目合作,经评审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 20%给予配套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独立或联合创建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经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获批企业或单位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

第八条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排位前三的主研单位,经审核认定后,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 100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补助。对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主研单位,经审核认定后,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补助。

第九条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执行期满两年内验收合格的,经审核认定后,按照项目上级补助资金的 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或单位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大院名校、技术转移机构等到高新区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在日常运营、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科技项目等方面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际国内和行业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到高新区转化和产业化,经评审认定后,在用地保障、建设配套、厂房租赁、产业扶持及高层次人才等方面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在项目资金、住房补贴、健康就医、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按高新区相关专项政策或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涉及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支持。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自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由自贡高新区发展改革与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政策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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