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8
2023年安庆市各区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奖励补贴扶持政策编辑整理,那么如果安庆市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桐城市、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企业对于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感兴趣的话,有相关项目疑问,都可以随时联系小编这边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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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级平台,包括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安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报告年度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安徽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和市场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安徽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九)企业近两年内每年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20 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
三、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全市企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安庆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安庆市科学技术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和安庆海关负责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排。
第五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报告年度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安徽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和市场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安徽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九)企业近两年内每年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20 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属地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 1)、《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 2)等。
(二)各县(市、区)经信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抄报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庆市科学技术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和安庆海关。
(三)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 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步评价意见,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商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庆市科学技术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和安庆海关等有关部门, 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五)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庆市科学技术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和安庆海关,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庆市科学技术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和安庆海关对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八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 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九条 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非评价年度,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需要报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 2)。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规定期限前将评价材料报属地经信委。评价材料包括《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 4)、《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 2)等。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经信委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及推荐意见,报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评价材料一式 1 份)。
(三)数据核查、计算与分析。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
2、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五条(九)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庆市科学技术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和安庆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 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庆市科学技术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和安庆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市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 65 分(不含 65 分)至 60 分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安庆海关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属地经信委将有关情况报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时抄报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庆市科学技术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和安庆海关。
第二十三条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庆市科学技术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和安庆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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