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8
下文介绍鄂州市各类企业奖励补贴政策,包括技术改造补贴、纳统进规奖励、稳岗返还补贴、贷款贴息奖励,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补助政策,还有不清楚的可以找我了解,企业服务随时欢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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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科创办〔2019〕2号)文件规定,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业务主管部门:市科技局)
按照《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科创办〔2019〕2号)文件规定,对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业务主管部门:市科技局)
按照《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科创办〔2019〕2号)文件规定,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业务主管部门:市科技局)
按照《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科创办〔2019〕2号)文件要求,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业务主管部门:市科技局)
按照《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3号)文件规定,对月度新开业和年度“小进规”“小进限”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新开业企业次年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贡献率进入全市行业前10名的企业追加奖励3万元;对两年内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新入库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小进限”批零住餐个体单位当年奖励1万元,在库稳定运行2年后追加奖励1万元。对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当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入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业务主管部门:市发改委)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文件规定,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的资金占比不少于50%,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地方财政各承担50%。(业务主管部门:市经信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3号)文件规定,对获得国家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补50万元和20万元。(业务主管部门:市经信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文件规定,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奖补100万元。(业务主管部门:市经信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文件规定,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奖补100万元。(业务主管部门:市经信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文件规定,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一次性奖补500万元。(业务主管部门:市经信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文件规定,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业务主管部门:市经信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文件规定,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业务主管部门:市经信局)
按照《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3号)文件规定,对首次进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复进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业务主管部门:市经信局)
按照《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农村客运经营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州交运发〔2019〕15号)文件规定,农村客运车辆保险补助按照相关标准和期限投保或续保承运人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期间内正常营运的客运车辆享受全年的全额补助政策;农村客运车辆4G动态监控流量信息和服务费实行全额补助。(业务主管部门:市交通局)
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办发〔2021〕10号)文件规定,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业务主管部门:市科技局)
按照《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州物组发〔2021〕2号)文件规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1A、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2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升级只奖补差额。对经国家、湖北省首次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80万元、50万元。(业务主管部门:市临空物流中心)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23号)文件规定,对普惠托育机构根据招收情况给予每个托位600元的补贴。(业务主管部门:市卫健委)
按照《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关于做好稳岗返还预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失业司便函[2023]8号)文件规定,对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实缴费的90%返还。(业务主管部门:市人社局)
按照《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3号)文件规定,对承租市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免除3个月租金。(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昌达公司)
进一步减少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融资负担,对新增发放的支小支农再贷款,按照0.5%利率给予最多不超过1年期限的财政贴息。(业务主管部门: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
(一)事前即时审查。负责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据行业数据情况即时进行事前审查,审查资料留本单位存档,以备事后监督检查。
(二)规范来函告知。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前审查情况,及时函请市财政局拨付相关资金。函件应明确“免申即享”的事项、政策依据,以及政策享受主体的奖补金额、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银行开户信息等,同时函件应表明本单位对执行政策的正确性、奖补项目的真实性、奖补金额的准确性负责。
(三)及时兑现资金。市财政局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兑现政策的函,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将兑现政策的资金全额拨付到市场主体。涉及区属企业、市区分担的政策项目,由区级先行直接兑付,市财政年底结算拨付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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