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泉县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11/1

《临泉县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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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提振企业上市信心,促进企业规范运作,积极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深入实施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挂牌专项行动计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范围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实施的,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四板”)挂牌的企业。除境外上市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选择注册地在临泉县。
2.注册地在我县,通过增发融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直接融资,且所融资金主要投资我县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
1.企业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因财务核算等原因造成上市障碍,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积极支持企业的资本运作。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新增的规范成本,由县财政按“一企一议”给予企业一定补助。
2.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而增加的相应成本,由县财政按“一企一议”给予一定补助。
(二)支持后备企业重点提升
3.拟上市企业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要优先推荐为市、县重点工程和市、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国家和省、市的专项扶持资金、各类政策性资金时,对拟上市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同时加强跟踪服务和政策兑现工作。
4.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支持县级重点拟上市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招标采购。
5.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挂牌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法律法规未明确事项,要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办法研究解决。
(三)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6.在执行省、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含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1500万元,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县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县财政给予4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的县财政给予600万元奖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上市公司总部迁入临泉的,比照本地企业上市给予相应奖励。
7.在执行省、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由“新三板”基础层晋升到创新层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四板”科创专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对未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挂牌企业实现进层或转板上市的,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挡之间的奖励差额部分补助。
8.对促成县外拟上市企业落户临泉的社会个人或中介组织,在企业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给予引荐人5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多渠道融资
9.对以配股、增发等股权方式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或者实现股权融资的“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县的,县财政按照实际投资我县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次最高限额100万元。
10.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补贴。
(五)强化企业上市挂牌服务保障
11.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我县资本市场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推进我县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对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实施包保制度,全程跟踪做好重点企业上市挂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2.县直有关部门要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实效,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办理行政审批或备案、行政许可手续和出具相关守法证明等。
13.县直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对拟上市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14.对首发融资额度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上市培育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政策支持。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我县其他上市扶持政策。
三、附则
(一)企业申请享受本政策,须承诺享受政策后在我县生产经营不少于10年且所募集资金主要投入我县,如违反承诺,须退回享受过的全部奖励资金。
(二)对企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阜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本政策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关于本县上市挂牌奖励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