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政策,2023年认定申报条件、材料说明

2022/10/19

最近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火热开展中,这篇介绍武汉市关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的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为专精特新前置工作,可大大增加专精特新申报成功率,那么看看下文介绍的武汉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条件、所需材料、评分标准以及培育的奖励扶持政策吧,湖北省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级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各市想要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欢迎随时沟通。

代理免费咨询热线:15855199550(微信同号)

分公司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A468

即日起,注册卧涛网,2023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十年高企申报经验,全国代理统一价格19800元,更有持续更新最新各归口补贴政策,一手政策消息随时掌握!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体系认证等。总部合肥,分公司:安庆、宿州、南京、苏州、武汉、成都、长沙)

一、武汉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政策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二、武汉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1)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 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 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 3%-5%15分)

C. 2%-3%10分)

D. 1%-2%5分)

E. 1%以下(0分)

2)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 15%以上(20分)

B. 10%-15%15分)

C. 5%-10%10分)

D. 0%-5%5分)

E. 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 55%以下(10分)

B. 55%-75%5分)

D.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70%以上(20分)

B. 60%-70%15分)

C. 55%-60%10分)

D. 50%-55%5分)

E. 50%以下(0分)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在武汉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企业聚焦工业六基重点领域;或属于生产性服务 业企业(含软件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 证、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或符合制造强国、网络强国 战略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 域“补短板” “锻长板” “填空白”产品;或围绕重点产业 链开展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攻关;或属于新一代信 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创新产品;或属于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

(5)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未纳入国家和省级“小巨人”企业的 市“专精特新”培育库企业需进行申报。拟申报国家级专精 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先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认定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培育平台按顺序分项上传以下材料:

(1)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所规定四项直通条件之一的,需上传以下佐证材料:

1. 《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在培育平台填写 后下载打印,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在“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封面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1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体现社 保缴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

及合并子公司的202112月份的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4.2019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5.企业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6.至少提供以下四项证明材料之一:

2019年以来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证书复印 件(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 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励限三等奖以上;获奖证书需体现企业名称);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技术创新示 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的佐证材料;

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佐证材料(包括国 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

2019 年以来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 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30%证明材料)

不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所规定的直通条件需通过评价指标计算得分的,需上传以下佐证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 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在“真实性声明”

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封面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0年度财务数据佐证材料(2020年度审计报告正文和部分附注,需有审计机构印章。如无2020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带税务印章的2020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上资料需体现2020年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数据)

4.2021年度财务数据佐证材料(2021年度审计报告正文 及部分附注,需有审计机构印章。如无2021年度审计报告, 则提供2021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资产负债表,需包含《纳税 申报基础信息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优惠明细表》,若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可提供《期 间费用明细表》。以上资料需体现2021年营业收入、主营 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研发费用、资产总计、负债总计等数据)

5.2021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体现社 保缴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

及合并子公司的202112月份的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6.2019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7.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只需 提供符合要求的评分值较高的1项知识产权;其中“I类高 价值知识产权”需提供知识产权指标说明中所列条件的证明 材料, “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需提供企业申请该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8.企业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知识产权指标说明

(1)所称“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 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 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2)所称“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 其他I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

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I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I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I类知识产权。

(3)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 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武汉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五、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指南

1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2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并适时更新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3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5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