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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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创业园”是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团省委联合认定,以扶持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等青年群体创业,扶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为目标的创业园。
第三条 青年创业园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带动、竞争性分配、市场化操作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的办法进行建设。
第四条 各地应整合现有创业资源,通过闲置场地改建或创业孵化园区扩建等方式建设青年创业园。青年创业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容纳15户以上企业进行创业孵化;
(二)园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和会议室、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配套完善;
(三)配套建设生产性服务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四)政府建设创业服务中心,整合相关部门的扶持政策和资金,为企业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
第五条 按照“一园一业”、“一园一品”的思路,合芜蚌试验区青年创业园重点发展工业设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皖江示范区青年创业园重点发展设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其他地区青年创业园重点发展电子商务、设计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争取形成龙头带动、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体系。
第六条 各地可在青年创业园中开辟一定场所建设人力资源产业园,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第七条 青年创业园坚持培育市场、服务产业、促进创业相结合。引进1-2家行业内知名企业,带动产业发展;扶持2-4户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工商登记注册6年以内),引导产业聚集;重点孵化一批初始创业的小微企业(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内),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第八条 青年创业园建设实行自愿申报、实地查验、竞争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申报。自愿建设青年创业园的主体,经所在地市级有关部门推荐,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申报材料:
1.申请认定为青年创业园的请示;
2.创业园建设项目报告(含创业园建设规划、资金筹集情况、基础设施情况、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管理运营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产权归属证明材料等);
3.《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申报表》(一式五份);
4.其他材料。
(二)实地查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团省委组成查验小组对申报的创业园进行实地查验。
(三)竞争评审。对实地查验符合建设条件的创业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团省委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竞争性公开评审。
(四)择优扶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团省委根据竞争性评审结果,择优认定“安徽青年创业园”。
第九条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根据青年创业园的主导产业、孵化能力、带动就业等情况,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建设企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第十条 入驻青年创业园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主体为45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返乡农民工等青年群体,且为企业主要投资人和法人代表(引进知名企业除外);
(二)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创业企业;
(三)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性服务业。
第十一条 入驻青年创业园的孵化企业必须签订创业孵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孵化期限不超过5年,孵化期满应当及时迁出创业园。
第十二条 孵化企业在孵化期内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按照规定减免企业税负,免交物业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场地费用实行“两免三减”(前2年免收,后3年按照市场价格50%收取),水电费给予一定补贴(先缴后补)。
(二)融资支持。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申请创业引导专项贷款。
(三)创业服务。享受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五)其他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改、经信、财政、团委等部门为入园孵化企业提供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免收的物业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免的场地费用和水电费补贴资金从省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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