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4
江苏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申报条件是什么?2020年江苏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4日,这个可以作为2021年申报时间参考。
江苏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申报:15855137731(微信同号)
(一)科学与工程研究类科技创新基地
1、重大科研设施预研筹建
根据我省科技经济发展的重点需求,围绕战略部署,聚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江苏自贸试验区和南京综合性科学中心建设等,积*引进战略资源,重点支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依托省内外高端资源等开展有望纳入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研设施的预研建设等。
实施方式:采用择优组织方式,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整合相关科技力量,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同行专家论证,择优支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对于纳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苏南自创区建设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2、省学科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
根据《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对建设期满的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开展绩效评估。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分别对绩效优良和良好的学科重点实验室给予年度开放运行和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用于补助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以更好地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获取原创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实施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
聚焦省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和骨干科技服务机构新建8家左右企业重点实验室,面向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重大战略目标产品,抢占产业技术制高点,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优先支持列入“企业研发机构高质量提升计划”培育库及建有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申报的重点实验室。继续开展院士企业研究院建设试点工作。
申报条件:申请单位应为本领域行业龙头企业或骨干科技服务机构,2017-2019年期间有新立项获批的级科研项目或省级以上相关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项目1项以上,拥有本领域2项以上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企业须为高新技术企业、建有企业研发机构,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科技服务机构年服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实验室建设新增投入(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不安排省拨经费,建设期满后采取集中评估方式验收,对研发体系完善、运行规范,建设期间成效突出、行业发展贡献明显,评估验收优良的,给予不*过400万元的省拨经费后补助。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建设院士企业研究院:建有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且院士工作站2018年运行绩效评估获得“优良”等次;与不少于2名院士签订有效合作协议,且研究方向明确、有实质性的任务内容;企业研究院研发场所相对集中,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建设期新增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建设期间不安排省拨经费,建设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过300万元的省拨经费后补助。
实施方式:由设区市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择优推荐。企业重点实验室各设区市择优推荐不*过3项、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推荐不*过1项。
4、其他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的其他任务项目。
实施方式:采用定向组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同行专家论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二)资源共享与科技服务类科技创新基地
1.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瞄准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新兴产业培育,突出技术性、开放性和公共性,建设若干重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优先支持有效支撑长三角一体化、苏南自创区一体化发展的跨区域重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继续推广国务院办公厅第2批支持创新改革举措,探索高校院所等按照集约化管理、市场化运营模式整合科学仪器设备建设“开放实验室”,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服务科技创新。优先支持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授权专业服务机构对高校院所科学仪器设备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的申报单位。“开放实验室”纳入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序列。
申报条件:申请平台建设单位应为具有较强研发、测试等服务和运营能力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省拨经费资助不*过1000万元。
申请开放实验室建设单位应为拥有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省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单位管理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集中集约率不低于70%;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应为具有市场化运营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省拨经费资助不*过200万元。
实施方式:由设区市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择优推荐,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择优推荐1项、开放实验室推荐项数不限。
(三)创新政策落实
1、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落实省政府科技创新政策,重点支持由诺奖获得者等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团队设立,以及由国内知名高校院所和地方共建,以院士等知名专家及其团队为核心,研发领域符合重大科技部署和我省发展需求,具备承担重大战略任务能力的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支持由长三角地区科研机构或企业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条件:申请的新型研发机构须在2016年8月16日之后在我省注册,以技术研发服务、技术转移孵化等为主导业务,投资规模较大,并已实质性运行。与国内科教单位共建的,应为有望培育承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重大科技专项的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机构。省拨资助经费将依据机构的建设规模、引入核心技术和核心研发团队的创新水平等,择优给予分期分档支持,原则上不*过新增经费的10%(高不*过1亿元)。
实施方式:由设区市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择优推荐。
2、新型研发机构奖补
落实省政府科技创新政策,重点支持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过20%(高不*过100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原则上不重复奖补。
申报条件:申请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参加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活动单位统计调查;以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机构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其中研发等科技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财政拨付的建设经费),为单一关联单位(有股权关系)的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过30%。相关材料及数据等以在省科技厅备案的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所涉及的科技服务收入需在省技术市场进行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实施方式:由新型研发机构自愿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上报。
3、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奖补
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要求,依据《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输出方、中介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各市、县进行奖补。
实施方式:各设区市科技局根据《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技术交易数据进行审核、公示,并于2020 年4月底前将2019年度本地区奖补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对中介方促成的技术交易数据进行审核公示;省科技厅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数据提出奖补意见会省财政厅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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