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9
2021年企业该如何申请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有什么作用?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条件有那些?南京市大力推进以孵化器为核心的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以下简称“创业特区”)的建设与发展。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有什么好处?会有多少补助?请看下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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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条件
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生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
1、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类别,且符合南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要求;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应占总人数70%,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5%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其中,提供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技术检测、会议、展示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设施;
4、综合型市级孵化器凡科技型企业均可入住,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5、专业型市级孵化器应明确主导产业类型,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入驻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主导产业的企业数及占用面积不低于70%;
6、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半年,运营状况良好,入孵企业不少于10家,获得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的占50%以上;
7、孵化器中在孵企业应有5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8、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与金融、风(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有条件的建立创业种子基金,共同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9、孵化器应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技术、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10、专业型孵化器应具备或与高校院所联合具备专业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公共技术服务。
2、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产权明晰,有与其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企业以实现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为主,并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门类,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节能减排标准;
3、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4、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过24个月,在孵时限一般不*过42个月(纳入中央“千人计划”、 “南京321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过60个月);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的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发,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达到30%以上;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3、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过1000万元,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2、研究开发的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的,由申报主体经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估、答辩,并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研究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孵化器认定为“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相应须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孵化器图文标识。
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好处奖补
对纳入孵化器“跃升”计划的各类孵化器,通过与高校院所、金融风(创)投机构、中介服务组织结盟,实现专业技术支撑、金融服务、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按建设水平与服务质量,每个平台1次性给予高不*过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创建级、省级孵化器,对新评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不*过50万元的奖励。
对经星级评定获得3—5星级的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50—100万元的1次性奖励。
对创业特区内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其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两级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对纳入孵化器“孵鹰”计划的各类孵化器,在孵企业于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每认定1家,1次性奖励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10—20万元(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
市科技创业种子(天使)投资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孵化器内创业企业;优先支持孵化器内在孵化企业申报、省和市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对现有孵化器和新建孵化器内孵化毕业,并跨区域迁移的企业,财税分成兼顾双方利益,以鼓励孵化器的建设与布局。
在政府主导规划下,支持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和区县政府、高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联合共建孵化器;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和闲置房屋等参与孵化器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工业企业“优二进三”搬迁后,将一部分存量资产用于孵化器建设。
上述各项扶持措施,向创业特区重点倾斜、优先安排,并在各奖励扶持的基础上,再增加20%额度。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以高标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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