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篇!江苏省13个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申请流程和认定条件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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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13个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江苏省统一标准

入库培育奖励:推动各设区市、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培育资金(以下简称 “地方培育资金”),根据地方培育资金兑现情况,对于当年度入库企业地方培育资金已按每家不低于5万元(含)奖励的,省培育资金按每家5万元给予奖励。

认定培育奖励:省培育资金与各设区市、县(市)、省级以上高新区按照联动的原则,给予上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不低于30万元培育奖励,其中省培育资金不低于15万元,且不高于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额度。

各市奖励

徐州市:

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引培计划,制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备选库,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推动广大小微企业向高成长、新模式与新业态转型。

常州市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市、辖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 市与辖市(区)按照联动原则给予奖励。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当年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对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企业,市级奖励额度为2.5万元;对纳入省培育库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奖励,对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企业,市级奖励额度为7.5万元,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等领域创新活动。

南京市:

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对进入省库而未进入市库的企业,按本条(一)款补齐;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无锡市: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从无锡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市市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苏州市: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对各区入库企业于入库当年给予1次性高10万元的奖补,对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给予1次性 高20万元的奖补,同一企业入库奖补和认定奖补合计不*过30万元。

南通市:

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省补助经费予以1:1配套补助。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1次性补助20万元。

连云港市

对新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和40万元。

淮安市:

对首次获批的高企给予高40万元补助,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进入省市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盐城市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

扬州市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资金为每家企业30万元(含市财政安排的高企入库先期培育资金),自高企认定当年起的3年有效期内,每年度奖励10万元。

镇江市

入库培育奖励。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过5万元的培育补助;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库的辖市企业,由各辖市安排培育资金给予支持。认定培育奖励。对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上年度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过15万元奖励资助;对辖市上年度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过10万元奖励资助。对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上年度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过5万元奖励资助。

泰州市

对新确认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及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到期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宿迁市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首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1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信任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三、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江苏高企认定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江苏高企认定条件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江苏高企认定条件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江苏高企认定条件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江苏高企认定条件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江苏高企认定条件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江苏高企认定条件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江苏高企认定条件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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