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时间及评价材料

2021/4/7

何时申报呢?很多企业想要了解2021年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时间,小编预计此次申报将在上半年进行。申报评价程序和评价材料如何呢?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项目咨询热线:18755150066(微信同号) /0551-65300044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工信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省建筑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1次评价。
1.省建筑业技术中心按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4)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
2.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建筑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抄送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省建筑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数据核查和评价打分,并将评价结果提交省工信厅。
4.省工信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确认。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经公示后公布。
5.省建筑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信厅办理技术中心更名手续。
6.省工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公布省建筑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注: 1、 “当年”指标准统计年度,“近三年”指统计年度加上之前两年。

2、★号项目应提供相应的清单、说明或证明材料,要求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合并装订。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过的近三年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复印件。

2、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进行合并填报。

3、评价指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评价材料中注明★号的数据说明或证明。

(2)提供以下指标数据的汇总清单:

①对外合作项目;②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③近三年正在研究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情况表;④近三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表;⑤近三年拥有的专利及受理的专利申请情况表;⑥近十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的有效的、地方、行业标准汇总表;⑦近三年获和省科技奖励情况表。

三、填报说明

(一)部分概念解释

1、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指隶属于建筑业企业,具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开发研究、推广应用、技术决策咨询和服务、对外技术合作交流、人才吸收凝聚与培训等功能的技术开发和研究机构,是以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的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2、报告年度:评价数据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数据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统计年度。近三年指统计年度及其前两年。

3、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建筑业增值税:指企业在承包范围内开展的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所交纳的营业税;境外工程结算收入可按当期汇率与国内建筑营业税税率折算建筑增值税。

6、技术创新战略:指企业建立明确的技术发展战略和创新战略,包括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7、产学研合作机制:指企业在技术中心的基础上建立的产学研合作架构、以及促进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合作。

8、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9、科技活动经费投入预算制度:指企业在年度预算中,提取不低于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的0.3%作为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并实行单独核算的制度。

1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颁布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11、企业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指企业是否进行了信息化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否综合集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功能齐全。

(二)评价指标

1、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分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总部和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结算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结算收入总额。

核定企业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

2、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实现的盈余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主要包括科技开发经费支出、信息化建设支出、应用软件购置经费支出、科技培训费支出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支出。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应用软件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按照企业财务或统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进行考核。

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指当年企业用于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支出。

4、企业开发研究的新项目的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开发研究的和建筑业相关的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其他新型建筑制品和构配件而获得的收入。

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统计年度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检测等方面的仪器仪表、科研设备、试验设备原值以及用于生产、科研、技术开发等方面的应用软件购置费用。

6、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7、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数:指企业中直接从事(或参与)工程技术、以及专门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和为工程技术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工程技术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少于10%的人员,不予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工程技术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科研基地、总公司总师办、分公司总师办、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从事技术项目开发等机构中从事工程技术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包括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工程技术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和为工程技术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工程技术的负责人、企业技术管理部门(研发管理部、处、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工程技术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8、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为这类项目的专门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

9、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全年工资、福利和所有奖励的总和。

10、技术中心职工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接受考核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在册的技术中心研发人员,专门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

11、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指技术中心全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

12、一级注册的具有建设类执业资格人数:指拥有一级注册建设执业师资格的人数,建设执业师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

13、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国内外培训费:指当年工程技术人员在国内外受继续教育和培训费用的总和。

14、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国际技术交流人次:指当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国外技术创新研讨会和技术交流会议的人次。

15、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国内技术交流人次:指当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国内技术创新研讨会和技术交流会议的人次。

16、国际机构:指注册在非中国大陆地区的企业或研究院所。

17、产学研合作开发的项目: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

18、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9、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0、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21、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指企业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及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技术开发项目、新工艺开发项目、新服务开发项目与R&D项目。

22、省级科研立项项目:仅指在各省住建厅、科技厅、交通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

23、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

24、科技论文:指在有正规刊号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文章。

25、近十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有效的、行业、地方标准数: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及统计年度前一年至前九年共十年中主持制定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行业、地方标准的数量。

26、获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数:指根据《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396号)、《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国务院批准的科技进步奖。企业应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指企业获得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及江苏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总数,其它奖项不予统计。

27、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优良工程奖、詹天佑奖:仅指名称全符合的奖项,不包括任何其他级奖项类型。

28、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金、银奖):指住建部授予的奖项。

    29、全国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指住建部授予的奖项。

30、“扬子杯”或其他省同等级奖项:仅指江苏省“扬子杯”优良工程奖、其他各省等同级别质量奖,不包括其他类型的省级奖项。同一工程获奖项目不可累计。

31、省级专项优良工程:指江苏省其它专项优良工程奖,如钢结构、装饰、安装等方面的优良工程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