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符合的条件及各市补助详情

2021/5/7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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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汇总】

江苏省奖补

入库培育奖励:推动各设区市、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培育资金(以下简称 “地方培育资金”),根据地方培育资金兑现情况,对于当年度入库企业地方培育资金已按每家不低于5万元(含)奖励的,省培育资金按每家5万元给予奖励。

认定培育奖励:省培育资金与各设区市、县(市)、省级以上高新区按照联动的原则,给予上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不低于30万元培育奖励,其中省培育资金不低于15万元,且不高于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额度。

各市奖励

徐州市:

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引培计划,制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备选库,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推动广大小微企业向高成长、新模式与新业态转型。

常州市: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市、辖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 市与辖市(区)按照联动原则给予奖励。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当年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对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企业,市级奖励额度为2.5万元;对纳入省培育库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奖励,对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企业,市级奖励额度为7.5万元,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等领域创新活动。

南京市:

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对进入省库而未进入市库的企业,按本条(一)款补齐;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无锡市: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从无锡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市市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苏州市: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对各区入库企业于入库当年给予1次性高10万元的奖补,对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给予1次性 高20万元的奖补,同一企业入库奖补和认定奖补合计不*过30万元。

南通市:

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省补助经费予以1:1配套补助。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1次性补助20万元。

连云港市:

对新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和40万元。

淮安市:

对首次获批的高企给予高40万元补助,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进入省市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盐城市: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

扬州市: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资金为每家企业30万元(含市财政安排的高企入库先期培育资金),自高企认定当年起的3年有效期内,每年度奖励10万元。

镇江市:

入库培育奖励。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过5万元的培育补助;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库的辖市企业,由各辖市安排培育资金给予支持。认定培育奖励。对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上年度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过15万元奖励资助;对辖市上年度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过10万元奖励资助。对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上年度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过5万元奖励资助。

泰州市:

对新确认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及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到期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宿迁市: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首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1次性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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