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附申请条件流程及指标要求

2022/2/3

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解析!以下将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请条件流程和指标要求等内容,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请提前做好准备!需要咨询申报的请尽快联系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政策专人免费指导电话:18755196600(可加v),0551-65300044/0551-65300044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 的正确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 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 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 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 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 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 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 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正确支持和正确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 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请条件和指标要求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 业。

(二) 职工总数不*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过2亿元、 资产总额不*过2亿元。

(三)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 和淘汰类。

(四)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 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 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 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 (含)以上(20分)

B.25% (含)・30% (16 分)

C.20% (含).25% (12 分)

D.15% (含)-20% (8 分)

E.10% (含)-15% (4 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 )、( 2 )两项指标 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 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 (含)以上(50分)

B.5% (含)-6% (40 分)

C.4% (含)-5% (30 分)

D.3% (含)-4% (20 分)

E.2% (含)E% (10 分)

F.2%以下(0分)

(2) 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 评价。

A.30% (含)以上(50分)

B.25% (含)・30% (40 分)

C.20% (含)-25% (30 分)

D.15% (含)-20% (20 分)

E.10% (含)・15% ( 10 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 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 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I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II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II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II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II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 中排在前三名;

(三)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
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第三章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 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 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 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 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 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 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 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 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 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2章规定的条件有关 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 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 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2章规定条件的;

(二) 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 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 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 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 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