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2021/12/6

第1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 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 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 化器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 号) 、《科技 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科火字〔2017〕120 号)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 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皖科区〔 2020〕21 号)等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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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是以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 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 提供物 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是创新 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安徽省孵化器 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 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积*利用众筹、 众扶、众包等新手段, 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 服务特色, 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 创业平台。

第四条  市级孵化器按照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类和专业 类。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投资机构等主体, 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布局, 积*开展“众创空间 ——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建设, 鼓励其结合区 域优势和现实需求, 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 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 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县区科技部门) 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 案的评审核查和绩效评价及择优推荐等工作。

第2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市级综合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 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 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 好;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200  万 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且资金使 用案例不少于 1 个;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 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 于 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6.在孵企业不少于 20 家, 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 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第七条  市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第六条前 5 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 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 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1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 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第八条  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并满足科 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过 24 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集成电路、 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的企业, 孵化时限不*过 60 个 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 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过 500 万元;

3.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过 10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相关运营主 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 20 个创 业工位; 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 2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 或提供不少于 10 个创业工位, 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 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 间总面积的 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 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属租赁场地的, 应保持从申请备案时有 2 年以上有效租期, 租用合同明确清晰, 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 途;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10 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 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4 家;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须有 2  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 员、 2 名以上创业导师, 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 活动不少于 6 场次;

6.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 外, 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 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 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 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企业入驻时成立 时间不*过 24 个月;

2.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过 24 个月。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申报材料。高校建设的孵化器和 众创空间, 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 所在高校向辖区科技部门出具推荐函, 由运营主体按程序提交 申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进 行信用核查, 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 将审核结果 对外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书面推荐到市科 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 营主体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 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 后, 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 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 间)。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 进行复审, 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 复审不 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于每季度首月 15 日前、 每年 1 月 20 日前,按要求向辖区县区科技部门提报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运营发展相关情况及数据, 经县区科技部 门审核后,季度材料首月 20  日前、年度材料每年 1 月 30  日前 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 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 3 个月 内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报告, 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 后,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向市科技局报备;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各县(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 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 策支持。市科技局对运行快捷、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众创 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优机制, 健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 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绩 效评优, 对绩效评价优良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十八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程序:

1.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对照绩效评优指标进行自查,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年度绩效自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交年 度绩效自查材料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核, 并根据市科技局绩效评 价通知要求,按一定比例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参加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 创空间综合运营情况进行评价, 根据评价打分排名确定优良名 单。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 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定考核评 价结果。

第十九条  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

1.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3.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5.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6.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7.积*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2十条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1.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创业团队 和企业总数的比例;

3.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 企业总数的比例;

4.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5.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6.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7.积*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 况等。

第2十一条  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单独开展绩效考核, 考 核指标包括第2十条 1 、2 、3 、4 、7 项内容。高校众创空间绩 效考核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载体运营、管理团队绩效奖励等 支出。

第2十二条  运营主体信用情况存在问题的, 或不按规定 时间和要求提交绩效考核资料的, 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孵化器和 众创空间, 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该 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 及时、正确上报统计 数据, 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 对 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取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复审资格。 对于 不按季度提交“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或提供虚假 数据的孵化器, 取消评优资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2十三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申请认定备案、复审、 绩效评价过程中, 如存在失信、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不合规行为, 获得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 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市级资 格,且 2 年内不允许其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 孵化 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要主动退回财政支持资金,且 2 年内不 得参加绩效评价, 不配合退回资金或拒不退还的, 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2十四条  县区科技部门在认定备案、审核、绩效评价 过程中, 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 视情给予约谈、通报 批评等处理。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 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

 

第七章  附  则代理免费咨询热线:15855199550(V同号、专业老师指导)

第2十五条  县区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 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2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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