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广德县专利申请条件之整体覆盖原则简述

2019/7/3

  在专利侵权的判定中,主要遵从整体覆盖原则、等同原则以及禁止反悔原则三条。(1)整体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2)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孙希贤与成都青青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孙希贤拥有专利CN102461432A ,名称为“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的发明专利,被控侵权产品与其涉案专利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所述种植展示面为平面或弧形面,所述的种植展示面至少有一个向内凹的种植空间,而在被控产品中与涉案专利的对应位置处仅设置有一倾斜顶面;(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所述的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所述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而在被控产品中与涉案专利的对应位置处设置水位高度溢水孔。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通过打通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即盲孔达到调节供水水位,而被控侵权产品中并无“即将贯通的盲孔”这一技术特征,达不到实现自由选择水位高度的技术效果。另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种植空间至少由倾斜顶面和两个竖直支撑壁面构成”,被诉侵权产品仅设置有倾斜顶面,两者相比对应技术特征并不等同。

因此,本案中终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相比,由区别技术特征(1)可知,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并且由区别技术特征(2)可知,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部分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当对专利技术方案以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的分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技术特征的对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侵权判定时,只有当被控侵权物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能认定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整体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全一摸一样地照搬他人发明较为少见,而更多的是行为人将专利权利要求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稍作替换得出实质性等同的技术,如果采用整体覆盖原则来判定此类侵权行为则显然支撑不足,因为整体覆盖原则强调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技术特征以字面上一一对应并全相同的方式体现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之中,是一种全的字面侵权。运用等同原则,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实质性等同的方式体现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也认定为专利侵权,对等同原则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在专利侵权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等同原则是判定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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