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流程详解|材料提交、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全指南

2026/2/4

为确保州级科技计划项目规范、高效结题,恩施州科技局制定了《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范》。本规范明确了从验收通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到结果公示的全流程操作细则,并清晰划分了重大科技项目(现场验收)、重大指导性项目(会议验收)、青年人才项目(委托验收)的不同验收方式。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而言,熟悉此规范是确保项目顺利通过验收、获取验收证书并拨付剩余资金的关键。
为确保州级科技计划项目规范、高效结题,恩施州科技局制定了《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范》。本规范明确了从验收通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到结果公示的全流程操作细则,并清晰划分了重大科技项目(现场验收)、重大指导性项目(会议验收)、青年人才项目(委托验收)的不同验收方式。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而言,熟悉此规范是确保项目顺利通过验收、获取验收证书并拨付剩余资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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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范
为做好恩施州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规范验收工作流程,提高验收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要求
(一)本规范适用于州科技局立项的州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指导性项目、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启航专项)等。
(二)州科技局负责验收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规范,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研究确定验收结果等。
(三)验收专家组依据任务书和验收材料对项目技术指标完成和成果产出、成果应用推广、经济社会效益、项目组织管理、项目资金等情况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本规范适用于科技项目中期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评审流程
(五)验收通知。州科技局按年度制定验收计划并下达验收通知,于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提醒项目承担单位筹备项目验收工作。
(六)材料提交。项目承担单位于项目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
(七)形式审查。州科技局及时受理验收资料,并对验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包括:
1.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社会指标和预期成果材料;
2.项目资金及预算执行材料;
3.项目成果产出的知识产权、科技论文材料等;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材料;
5.其它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在收到验收资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未通过的项目及时告知原因和补充事项。审查通过的项目进入专家验收评审阶段。
(八)组织评审。州科技局按照《恩施州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抽取与项目领域相关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专家数量一般在3-7人。专家以任务书约定内容和验收资料为依据,对照评分表进行独立评审,并形成验收评审结果。评审方式一般分为现场验收、会议验收和委托验收三种方式。
1.现场验收。重大科技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方式。现场验收是指进驻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现场查验或测试、质询讨论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流程为审阅材料,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完成情况,专家组现场查验或测试、质询、讨论评议,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2.会议验收。重大指导性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方式,必要时可采取现场验收方式。会议验收是指专家查阅验收资料,对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流程为专家审阅验收材料,专家评分,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3.委托验收。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启航专项)采取委托验收方式。项目依托单位可酌情组织项目集中评议或答辩评议。具体流程可参照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的要求进行。
(九)验收结果。验收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
1.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发展前景较好,项目任务指标全部完成,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专家评审分数8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通过。
2.不通过。评审分数8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通过:
1.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或验收现场存在造假,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3.专家合议认为不应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十)公示。州科技局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存在公示异议的项目,由州科技局人事与政策法规科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结果运用
(十一)对验收结果为“通过”的项目,州科技局发放验收证书,并按照项目实施类型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十二)对申请项目结题通过的项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退回合规使用的财政资金,不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十三)对项目终止、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项目,州科技局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十四)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参照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的具体分配方式执行。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积极促进项目成果技术交易和在恩转化。
四、重大事项调整(含项目终止)、延期验收和项目结题
(十五)在研州级科技计划项目,因故需重大事项调整(含项目终止)、延期验收和结题的,由州科技局按程序审批。
1.重大事项调整(含项目终止)。项目发生考核目标调整、研究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场地或合作单位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于中期绩效评价前,申请项目重大事项调整或终止。
2.延期验收。项目因故需要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于项目完成时间30天前,提出项目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3.项目结题。项目验收时,已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一定研究进展,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因不可抗力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托单位组织行业内3-7名专家审议认定后,可申请项目结题。
五、监督管理
(十六)州科技局按年度将重大科技项目验收结果报州政府常务会审定。依托单位将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启航专项)验收结果报州科技局备案。
(十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要坚持诚信,强化纪律意识,自觉防范廉政风险。验收结题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八)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中期绩效评价及项目验收阶段外,不进行过程性检查。
六、附则
(十九)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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