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池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6/6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根据《关于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22〕73号),我局起草了《池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5日至7月5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书面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1224789102@qq.com。
池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附件1
《池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根据《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关于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22〕7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起草了《池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1、《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2、《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3、《关于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22〕73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二十六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工作程序、标识管理和附则。
(一)总则部分主要对绿色建筑标识星级、标识授予范围等内容进行明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取得绿色建筑标识。
(二)组织管理部分主要明确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主体。市住建局委托市建筑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信息报送;负责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初审;
2.负责绿色建筑一、二星级预评价受理和评审工作;
3.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资料档案;
4.负责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等;
5.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定期报送标识认定及管理工作情况。
(三)工作程序部分主要明确申报流程及所需材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向市建科中心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徽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2.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文件、具备条件的申请项目应提供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4.能效测评报告、绿色建筑技术总结报告;
5.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各专业计算书、节能设计专篇文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现场图片和视频等技术文件;
7.申报单位承诺书。
附件2
池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根据《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关于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22〕7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标牌由申请获得标识项目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住建部统一的制作要求自行制作,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本细则适用于池州市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第五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取得绿色建筑标识。
鼓励其他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池州市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的认定、授予证书和管理;负责池州市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推荐等工作。
市住建局委托市建筑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科中心)负责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信息报送;负责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初审;
(二)负责绿色建筑一、二星级预评价受理和评审工作;
(三)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资料档案;
(四)负责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等;
(五)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定期报送标识认定及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推荐工作,签署推荐意见。
第八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评审专家由市建科中心委托。评审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九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享受市级政策支持的项目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绿色建筑星级标识预评价。鼓励其他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进行标识预评价。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程序见附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第四条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三)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向市建科中心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徽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文件、具备条件的申请项目应提供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能效测评报告、绿色建筑技术总结报告;
(五)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各专业计算书、节能设计专篇文件;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现场图片和视频等技术文件;
(七)申报单位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应提供电子版,其中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需提供2份纸质盖章版存档。
第十三条? 市建科中心受理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形式审查期间对手续或材料不齐全的申报项目,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其所需补正材料及办理条件等。
第十四条? 市建科中心收到申报的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向市住建局报送初审意见,由市住建局审核后向省住建厅推荐。
第十五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市建科中心组织专家小组进行专家评审。专家小组应由建筑与规划、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等相关专业的5人及以上专家组成。评审时应按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评审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核查所需各项资料。一星级绿色建筑专家评审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通过专家审查的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在市住建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取消专家资格。? ?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住建局向省住建厅申请项目编号后进行公告并授予证书。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其行政区域内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享受市级政策支持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标识预评价,加强其行政区域内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星级项目定期上报主要性能运行指标,完善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定期核查绿色建筑主要性能指标运行情况,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市建科中心。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提出期限不超过2年的整改要求: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二条? 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由市住建局组织核实后撤销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证书,将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问题上报省住建厅: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