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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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丰富多元的科创金融产业集聚中心
1.丰富金融及类金融组织业态。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省级及以上总部机构,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落户补贴。支持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金融机构设立省级及以上总部机构,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落户补贴。
2.引导科创金融专营化发展。
培育专注服务科创企业的专营组织机构,完善“科创金融服务中心+专营机构+专业团队”多层次科创金融组织架构。在区内新设总行级科创金融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设科创金融专营机构或区内现有银行转型升级为科创金融专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3.完善科创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支持金融总部机构设立金融科技公司,加快引进行业排名前十的征信、评级、法律、会计、管理咨询、评估认证、保险经纪等金融服务机构,形成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双向约束原则,设立全国总部机构、省级总部机构给予落户补贴。
二、建设投资活跃的风投创投国际合作中心
4.建设国际化风投创投集聚高地。
加快推动“科大硅谷”建设,链接全球优质资本和创新资源,吸引各类有影响力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形成科创金融与资本服务集聚效应和示范效应。对在区内完成备案登记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募集管理的资金规模、转让收益、支持产业、引进项目等情况,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场地补贴、团队奖励、引进项目奖励等政策支持。
5.聚焦风投创投作用发挥。
探索“投早投小投未来”和资本赋能科技产业创新的新路径新模式,区内注册的基金投资区内非上市科创企业,按当年度实际投资额(扣除区级国有出资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团队奖励。投资高新区“淘金计划”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2%给予团队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投资高新区“双招双引”项目,当年度实际投资额满3000万元,按1%给予团队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投资并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项目,按当年度实际投资额1%额外给予一次性团队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6.拓展科创企业跨境投融资。
推动科创金融开放合作,打造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有序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构建跨境双向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对落地试点基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场地补贴、团队奖励等政策支持。
三、建设高效联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区域中心
7.促进企业改制上市。
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其自然人股东产生优化股权结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行为,在收到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上市申请受理通知后,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合计最高奖励200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8.鼓励企业首发上市融资。
对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核心管理团队600万元奖励。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主板上市并将募集资金返投高新区,给予核心管理团队60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新三板挂牌申报北交所并取得上市受理函企业补齐至600万元(含2023年取得北交所受理函企业)。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区内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三个梯度,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区内产业发展方向的市外上市企业迁入的,比照本条款执行(执行部门:上市办)。
9.提升上市企业发展能级。
对首次突破2000亿元、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市值的上市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0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每年年初市值1000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20%、每年年初市值100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30%的上市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上市办)。
10.助力上市企业转型升级。
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以及发行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ABS)、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等资本市场工具开展融资,募投资金用于投资区内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5‰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单次最高奖励200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11.培育上市公司扎根发展。
支持上市公司优先使用区内各类应用场景试验新技术、培育新市场。自政策生效之日起前三年新增的上市公司,经区内企业股改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3年内,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结合当年比上年度对区新增贡献情况,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奖励。
12.助推科创企业债券市场融资。
推动科创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绿色债等,对首次成功融资的民营科创企业,按照实际发行规模1%给予企业融资成本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13.支持科创企业申报发行REITs。
推动区内新兴产业项目、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产业园基础设施等新基建项目为底层资产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用于区内募投项目建设,按实际投资额1%给予民营科创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14.推动高成长企业股权融资。
对当年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或上市企业股权融资的雏鹰、瞪羚培育或瞪羚企业,按实际到账投资金额1%配套奖励,融资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0.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或上市企业股权融资的潜在独角兽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按0.5%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四、建设引领前沿的新兴金融创新发展中心
15.激发科创金融持续创新活力。
设立总规模1亿元科创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金融机构根据科创企业融资特性持续开发、迭代创新科创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纳入区级政策性金融产品库,可申请资金池共担风险。对通过专属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最高50%贴息(执行部门:各相关部门)。设置优秀金融机构奖,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贷款(不含委托贷款),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每年给予融资补贴。
16.加大科创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开展科创企业首贷拓展行动,为创新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升级提供中长期信贷资金支持。首贷成功的,按照800元/户给予银行奖励,每家银行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在续贷年度按照500元/户给予银行奖励,每家银行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17.构建科创融资担保体系。
提升科创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区属担保机构给予科创企业担保费率优惠的业务,按1.5%担保费率予以差额补贴。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区属担保机构为科技中小微企业担保发生代偿的业务,按实际代偿金额3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18.强化科技保险供给。
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设立总公司级科创保险中心、科技保险支公司等特色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引导保险机构研发推广符合科创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为科创企业、科研项目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执行部门:财政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19.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链。
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按照登记金额1%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市场局)。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大型设备、精密器材等融资租赁,或企业自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融资额1%补贴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按融资额1%补贴融资租赁机构,单个融资租赁机构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执行部门:自贸局)。
20.创新开展股权激励。
以“贷款+认股权证”等方式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创企业理顺股权结构,解决团队股权激励、股权回购等融资需求,经认定纳入区级政策性金融产品库,按照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企业贴息,贴息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自贸局)。
本政策条款与省、市政策及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个别特殊条款除外。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财政局会同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政策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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