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巢湖市组织开展2024年度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4/5/8
根据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即日起组织开展2024年度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即日起组织开展2024年度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巢湖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
(一)申报范围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服务、应用、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绿色低碳等领域行业数据开发利用,推动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的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二)申报时间
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8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二)申报时间 0日24时。
(三)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3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四)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附件1、附件3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平台(安徽政务服务网),在“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使用“皖事通办”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进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
3.市级初审。巢湖市数据资源局指导企业开展线上申报,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对企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重点核验。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省数据资源局。省数据资源局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核实。
4.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省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合肥市大数据企业
(一)申报范围
申报企业应符合《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二)申报时间
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8时,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24时。
(三)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2、附件4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四)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附件2、附件4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用户注册、登录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综合管理系统),在“企业信息管理”栏目进行认定、复审或备案申请。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点击首页【注册】按钮,跳转至合肥市统一身份认证中心,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账号需经过系统管理员激活后方可登录。
3.县区初审。登录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综合管理系统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专家评审。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证书。
三、注意事项
1.2024年度省、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均通过线上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除有特殊情况的,企业无需另行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各类材料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申报企业请注意时间节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市大数据企业申报或备案工作,逾期不再受理。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可咨询巢湖市数据资源局或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技术问题咨询技术人员电话。
2.安徽省、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安徽省、合肥市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组织和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各镇街、居巢经开区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宣传、摸排和培育,对符合省、市大数据企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辅导其按照规定申报,对尚未达到省、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培育指导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
4.对有效期内的市级大数据企业,应每年按要求进行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企业,依据《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可取消其市级大数据企业资质并收回证书;对有效期到期或已过期的企业,各镇街、居巢经开区应发动企业积极参与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