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4/4/28

为贯彻落实《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六数管〔2022〕42号,以下筒称《办法》)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六数管〔2022〕42号,以下筒称《办法》)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申报范围
在六安市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注册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六安市,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制造类、资源类、衍生类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从事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运维、安全及提供大数据咨询、培训、分析解决方案等服务类企业。
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时空大数据、地理信息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同时运用在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的资源类企业;
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项目建设和购买服务,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衍生类企业。
二、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申报流程
企业申报。企业对照《办法》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县区初审。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查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初审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数管局进行复审;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专家评审。市数管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由专家组提出审核意见,对于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给予推荐,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审查认定。市数管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认定,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并在市数管局门户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按程序颁发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不允认定为六安市大数据企业。
三、注意事项
申报时间。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9日24时,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完成初审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广泛动员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市大数据企业,及时完成初审并将推荐企业名单(附件3)报送市数管局。
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要求进行填报。此次申报同时兼顾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如有企业符合《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可按照省级大数据企业认定标准准备申报材料。
问题解答。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由所在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答,市数管局对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反馈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有关要求
已经认定为市级大数据企业的,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各地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初审,对未认真履行初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数管局将视情予以通报处理。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
组织和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市数管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培育,对暂时达不到市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培育指导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对经认定的市大数据企业要按照规定兑现有关培育扶持政策,促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