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24/4/25

芜湖市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芜湖市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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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芜湖市概念验证中心(以下简称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落地,依据《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指引(试行)》《芜湖市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验证中心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开发等服务,加速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的新型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试基地是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依托具有行业优势和公共服务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主要功能包括提供产品性能、质量检测等技术咨询服务;对现有产品或技术的结构、性能、工艺进行重大改进,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试生产服务;推动先进科技成果在芜就地转化产业化;扩大试验设备、装置和仪器等开放度,提升大型仪器使用效益。
第四条 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的发展方向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我市十大新兴产业25个优势细分领域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
第五条 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分为拟投资建设和拟申报认定两类。其中拟投资建设类是暂不具备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认定条件,尚在谋划推进过程,需经一段时间建设的平台。拟申报认定类是已具备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认定条件,能正常提供概念验证和中试服务的平台。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认定、指导、评价等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的培育、申报、监督等管理工作。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验证中心申报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注册地、办公场所、科研场所等在本市且正常经营满一年,具备运营管理体系和概念验证服务机制的独立法人资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
2.拥有提供概念验证服务所需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等较为完善的验证条件,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概念验证中心应配备自有种子资金(基金)或合作的转化基金,其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拥有稳定、专业的人才队伍,从事概念验证项目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的概念验证服务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
4.具有概念验证服务的相关经验,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累计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20个,累计至少成功实现5项成果的样品化、产品化,其中不相隶属或无关联关系的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1个。
5.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中试基地申报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注册地、办公场所、科研场所等在本市且正常经营满一年,具备自主筹措运营资金能力的独立法人资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
2.拥有提供中试服务所需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等较为完善的中试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
3.拥有稳定、专业的人才队伍,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的中试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
4.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有规范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及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规范服务行为,制定保护入驻中试基地中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建立中试项目库,累计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20个,其中不相隶属或无关联关系的中试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攻关项目优先进入中试项目库。
5.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拟投资建设类认定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2.根据通知要求,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申报主体编制芜湖市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申请书(拟投资建设类),准备相关支撑材料,提交所在地县区科技部门。
3.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认定的验证中心、中试基地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到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审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纳入拟投资建设类认定管理。
5.批准的拟投资建设类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需在纳入认定管理2个月内编制建设计划任务书,并在所在地县区科技部门指导下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所在地县区科技部门对建设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报备。
6.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满或建设任务完成后,由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运营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工作。
7.验收结果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通过的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正式纳入认定管理,有效期三年。对不通过的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不再纳入认定管理序列。
(二)拟申报认定类认定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2.根据通知要求,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申报主体编制芜湖市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申请书(拟申报认定类),准备相关支撑材料,提交所在地县区科技部门。
3.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认定的验证中心、中试基地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到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及公示无异议后,对通过的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正式纳入认定管理,有效期三年。对不通过的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不纳入认定管理序列。
第十条 对综合性、高水平、有望突破我市产业发展“卡脖子”的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可按照“成熟一个,备案一个,注重质量,追求实效”的原则,单独申报认定。
第三章  考核服务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获得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实行复审,复审工作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按上述认定条件和验收程序进行,复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复审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撤销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称号。整改期内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无故不参加复审的撤销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获得称号的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请所在地县区科技部门审核,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认定具备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服务能力的,向市科技局报备。已不再具备对外服务能力或与认定内容差异较大的,报市科技局予以撤销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对建设期内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其运营主体在申报市级科技项目时,不受有无科技创新平台条件限制。对正式纳入认定管理的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依据《芜湖市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如遇《芜湖市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等上位政策调整,本办法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