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申报!2024年武汉英才计划产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集中举荐申报时间、奖励

2024/4/23

2024年武汉英才计划产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集中举荐申报时间、奖励等内容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2024年武汉英才计划产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集中举荐申报时间、奖励等内容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免费咨询热线:1870983457818186061490v同)

 

申报时间

2024-04-10 至 2024-05-10

支持方式

(一)资金支持。对产业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税前)一次性资助资金;对优秀青年人才给予20万元(税前)一次性资助资金。

(二)发展支持。优先推荐入选人才申报国家和省级人才计划,推荐领衔主持市级重大基础研究、重大成果转化、优势学科建设,推荐获得科研配套、基金投资等支持。

(三)服务保障。依据人才类别,分类提供出入境签证、在华永久居留申请、交通出行、子女入学、优诊优疗、人才安居等配套服务。

申报条件

(一)产业领军人才

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创成果,具有丰富创新资源整合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在带动技术革新、企业发展、产业转型方面有突出业绩的高端人才,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1.创新类

职业成就方面,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5年(即2019年4月1日以后,下同)从市外引进来光谷工作的国家级科学技术类奖项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获得者;

2)近5年从市外引进来光谷工作的国家级重点项目承担人,或东湖高新区重点企业技术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岗位核心骨干人才;

3)长期在汉从事科研工作,在武汉965产业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并产业化,且近5年内年营收曾达10亿元以上等东湖高新区重点企业的产业、技术主要负责人。

市场认可方面,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举荐对象,年收入原则上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即516540元)(2023年数据尚未发布,以2022年度武汉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3308元)为准,下同);

2)其他用人单位举荐对象年收入原则上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倍(即723156元)。

2.创业类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主要依托该技术成果在东湖高新区注册成立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5年以内(2019年4月1日2023年4月1日),近3年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的实到投资不少于500万元,上一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并带动就业10人以上。申报人直接持股占比不低于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深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二)优秀青年人才

5年从市外新引进来光谷工作,引进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研究成果对我市主导产业有较强支撑作用的青年骨干人才。一般应取得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或有国内外博士后工作经历。

职业成就方面,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青年骨干;

2.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东湖高新区重点企业(近5年新获批)的主要负责人或正高级职称核心技术骨干;

3.出站博士后、高水平大学毕业博士。

市场认可方面,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举荐对象,年收入原则上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倍(即258270元);

2.其他用人单位举荐对象年收入原则上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即413232元)。

举荐对象需是取得最高学历后首次来汉工作。举荐对象来汉工作时间、创业企业成立时间的计算,截至2024年4月1日。举荐对象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武汉英才计划战略科技人才、产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培育支持专项当中的一种类别,多头申报的,取消本年度入选资格;已入选国家、湖北省人才计划、武汉英才计划培育支持专项(在三年支持期)的人才,不再申报武汉英才计划;已入选往年武汉英才计划的人才,不再申报同类别人才,可申报武汉英才计划中更高层级人才;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申报(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除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引进协议的海外人才,满足相关资格条件的,可先认定为相应类别人才,给予2年核岗期限,全职到岗后再兑现相关支持政策。

办理流程

(一)集中举荐申报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至5月10日,用人单位通过武汉人才工作网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附件资料;审核通过后,在武汉人才工作网下载申报书,按要求将申报书七份,其他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份,报送至东湖高新区招才局。

(二)举荐对象需承诺入选后在汉工作三年,如三年服务期内离职并离汉的,终止人才在汉服务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人才服务期限,商定资助资金退回额度,并督促相关方按拨付路径退回国库。

(三)对举荐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用人单位、申报人才,纳入失信名单,取消举荐和入选资格。对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