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第三批)征集公告

2024/4/10

 根据《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等相关要求,现公开征集安徽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第三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等相关要求,现公开征集安徽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第三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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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基本情况
安徽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并以母子基金架构运行。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金私募”)作为安徽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助推安徽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双招双引”。
二、申报机构基本要求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丰富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资源、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应的募资能力,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管理资质
子基金管理机构正式签订合伙协议前,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须在母基金投资决策前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二)管理团队
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安徽省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安徽办公;管理机构及核心团队主要成员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在3年内未受过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三)出资要求
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对所管理基金出资,认缴出资原则上不低于所管理基金认缴规模的1%。
三、申报子基金要求
(一)组织形式、存续期及注册区域
子基金为有限合伙制,存续期不超过母基金运营期限,原则上应注册在安徽省内,因参股国家大基金确需在省外注册的,根据国家大基金要求办理。
(二)出资比例
具体出资比例将结合机构募资能力、业绩能力、本土服务能力、产业资源、落地区域等要素具体商谈。
省市县三级财政、省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省属国有全资公司,以及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中前述四类主体的出资,总和原则上不得高于子基金实缴总额的50%。
(三)投资领域
子基金应聚焦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链,重点投向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3D打印)、现代工程机械、智能成套装备(含电力装备和农机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装备、高端数控机床、高端医疗装备、现代能源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其他特色专用装备及核心基础零部件等相关产业。
(四)返投要求
子基金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资金不低于母基金出资的1.2倍。对于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安徽省以外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投资额,具体包括:
1.在基金存续期内,安徽省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省内(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安徽省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
2.被投资企业注册在安徽省外,通过对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安徽省内,或在安徽省内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子基金投资安徽省外被投企业投资额的;
3.基金管理公司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不属于引导基金体系内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安徽省内注册企业或投资安徽省外注册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
(五)管理费
子基金投资期管理费按照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2%收取。退出期管理费按照已投未退的投资金额作为收取基数,比例减半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六)门槛收益率
子基金门槛收益率不低于年化6.5%。
(七)募资要求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母基金投资决策前,应提供除母基金外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或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
(八)储备项目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申报时应提供储备项目清单(包括满足返投的本地项目和可引入项目),储备项目与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领域相匹配。
(九)优先情形
以下申报的子基金在满足《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的要求下,可优先考虑:
1.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上市公司、龙头企业或其关联方参与或发起设立的子基金;
2.募资进度较快的子基金,已募集到拟设子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上(不含本母基金出资部分);
3.子基金管理机构具备优秀的返投及产业资源导入能力,已储备多个可引入安徽省的高端装备制造领域项目。
四、申报决策流程
(一)公开征集
由母基金管理机构面向市场公开征集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子基金方案的初步洽谈。
(二)投资立项
母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投资方向和投资条件的子基金进行立项。
(三)尽职调查
母基金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四)投资决策与实施
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拟投子基金进行投资谈判决策、协议签署、基金出资等工作。
五、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按照附件申请报告格式和要求提供盖章扫描版申报材料至邮箱ccm_ah_fof@cicc.com.cn,并指定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事项
1.申报机构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母基金将不再进行合作,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公告仅是一种邀约邀请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上述程序择优确定,如未入选不再另行通知。
3.中金私募对申报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