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10
2023年5月31日,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东至县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建筑业企业给予多项奖励扶持,下面就来看看政策详情,有想要申报这些奖励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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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升建筑业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市场培育、资金激励等手段,扶优扶强建筑企业,优化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优化资质等级
(一)优化资质管理。支持本县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组织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建筑业企业加快工程业绩积累和专业人员培育,提升资质等级。交通、水利、电力主管部门要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电力类高等级资质企业。对我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在县级权限内予以支持,简化审批环节。(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供电公司)
(二)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综合)、一级(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承包资质等级每提高一级可以奖励一次,企业资质在以上等级增项或升级的,按同级主项资质奖励金额的一半给予奖励。专业承包资质首次晋升为桥梁、隧道、航道、民航、铁路方面专业一级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勘察设计、监理企业首次晋升甲级资质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三)扶持新注册企业发展。新取得注册地在东至县且至少两项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三、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场。对年度入统建筑业产值超过2亿元的本县民营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奖励,当年产值在2亿元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万元奖励。
对年度入统县外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的本县建筑业企业,按县外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五)扶持施工劳务企业发展
积极组织开展建筑行业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持证上岗比例。培育规范劳务派遣机构,搭建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与施工企业提供信息交流渠道,引导施工劳务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外县施工劳务市场。打造东至建筑行业劳务品牌,建立驻外农民工服务站,为在外务工人员做好维权服务工作。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施工劳务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社局)
(六)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质工程。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主承建的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工程创优在招投标活动中正向激励。本县行政区域内满足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标准的国有资金(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须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优质工程奖项加分条件。
1.投标人承建的房屋市政工程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加分(需同时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池建市函 (2022) 402号)规定) :
⑴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詹天佑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的,加分不超过总分权重的5%;
⑵获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外省优质工程奖等同于“黄山杯”)的,加分不超过总分权重的4%;
⑶获市级优质工程奖“九华山杯”(外市优质工程奖等同于“九华山杯”)的,加分不超过总分权重的3%。
2.获奖证书已经颁发的,须提供获奖证书。获奖证书尚未颁发的,可提供颁发文件或颁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颁发文件的以文件落款日期为准。
3.在评标过程中,只针对投标人提供的一个最高级别奖项计分,不累计加分;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任意一方具有相应奖项均可。(责任单位:县公管局、县住建局)
(八)支持建筑业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项目建设。支持央企、市外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我县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我县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协同发挥好央企、市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在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行业主管部门在进行信用评价时,对联合体分别给予信用加分。本县建筑业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业绩在资质申报和投标时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公管局)
(九)鼓励社会开发投资项目自主发包本地企业。本县社会开发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以自主发包方式直接发包给我县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单个合同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施工总承包单位因该项目施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奖励业主单位。(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十)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县内建筑业企业。鼓励承建县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自主专业分包工程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包我县建筑业企业(我县建筑业企业没有满足承接相应专业分包工程资质的除外)。对自主发包本县建筑业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优先参与各种评先评优活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供电公司)
(十一)培育优秀建筑业企业。对被安徽省住建厅评选为“省优秀企业”、被池州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行业龙头企业”、“建筑行业优秀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每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活动,对产值增长快、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无不良行为记录,建筑业年产值达到4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行业龙头企业”,企业负责人命名为“县建筑行业杰出企业家”;建筑业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行业优秀企业”,企业负责人命名为“县建筑行业优秀企业家”。对被评选为“县建筑行业龙头企业”、“县建筑行业优秀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奖励。对被评选为“县建筑行业杰出企业家”、“县建筑行业优秀企业家”的企业负责人,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
鼓励我县建筑业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展现企业关心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每年由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报请县政府予以表彰。
县级劳动模范评选要适当提高建筑行业分配比例,向获得表彰的建筑行业企业家予以倾斜。对获得县政府命名的企业和企业家优先推荐参与各种评先评优活动。(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十二)鼓励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入统计库。对上年度新进入建筑业统计库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四、加大市外优质企业引进力度
(十三)鼓励引进高等级资质企业。积极引进央企到我县设立子公司或区域中心,引进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省内外优质建筑业企业到我县设立总部,参照招商引资政策重点予以支持。
对上述迁入本县的建筑业企业符合相关政策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纳入我县人才公寓供应范围,优先安排房源;享受县有关人才购房补贴;教育部门要落实随迁子女入学等人才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投资促进中心)
(十四)支持引进专业人才。对本县建筑业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五、持续优化金融服务
(十五)加大授信支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县建筑业企业授信支持,创新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对与本县国资国企成立的合资建筑业企业或分立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至我县全资子公司的,可由本县国资国企提供必要的信贷担保支持。
(十六)加大金融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满足本县建筑业企业合理的流动性贷款需求。对本县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本县域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县(区)域建筑业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十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住建、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靠前培育辅导力度,推动一批本县建筑业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十八)推进BIM技术应用发展。支持本县建筑企业绿色发展,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中采用BIM技术,积极探索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路径。对推广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在项目立项、项目招标等环节应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并合理安排专项经费。
(十九)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将本县建筑业科技发展列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对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大,增速快的建筑业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促进建筑业创新发展。
支持本县建筑业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对建立国家级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建立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取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工法,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省级工法,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七、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发展
(二十)全面应用绿色建筑。
1.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标准。到2023年底,全县绿色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开工民用建筑比例达到100%,竣工面积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100%;全县新开工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以上。
2.提升绿色建筑品质。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及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其他建筑项目不低于基本级标准建设。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工程,经评审获得市级奖补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完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积极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及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初审推荐工作。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持续提升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
4.积极开展项目试点示范。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推广应用超低能耗建筑。(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二十一)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1.力争到2023年底,全县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开工建筑比例达到32%以上。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
2.提升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水平。持续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做好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园区组织申报工作。到2025年底,力争引进或培育1家企业获得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对获得全国、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推进绿色建材应用试点。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中采用绿色建材。(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公管局、县市场监管局)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二)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本县建筑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二十三)推动工程保证金制度改革。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任何单位及企业不得设立收缴其他保证金。全面推行使用工程保函、保证保险代替现金形式保证金。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凡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公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四)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浮动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九、夯实建筑人才支撑
(二十五)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住建、交通、水利、人社等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广覆盖和多形式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程序、培训合格人员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基地,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劳务品牌。支持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采用订单培养、市场化等方式,培养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技术工人。鼓励支持经备案的建筑业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对接我县建筑行业人才需求,逐步扩大建筑类专业招生规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人社局)
(二十六)加强与规范建筑工人管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加强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七)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引导建筑业企业强化诚信意识,坚持诚信理念,铸造诚信企业品牌。坚决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加强合法分包和联合体运作的规范管理,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压实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施工现场各项业务监管要推行综合检查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差别化管理” 等行政管理机制和做法,采用智慧化大数据等新型方式对施工现场开展监管。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激励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和标后监管结果运用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综合评分法的招投标项目,信用评价分值占一定权重。对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不良信用行为要及时采集、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支持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对行政处罚已履行、失信信息已满最短公示期的整改企业及时实施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公管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建立组织保障体系。成立东至县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县住建局、县科经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总工会、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公管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适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分析建筑业经济指标运行情况,研究对策措施,研究审议建筑业发展相关激励帮扶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九)建立奖励兑现机制。
1.设立行业发展资金。建立东至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基金1000万元,用于奖励扶持县内的建筑业企业发展。对推动和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建筑业企业,由县政府在县本级财政资金中设立专项资金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2.奖励兑现。按照企业自主申报、审核、公示、拨款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县住建局递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在5月底前完成会审并签署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等内容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等)
(三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税收额度和建筑产值较大的在外企业的管理指导,为企业在外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组建县建筑业法律服务与权益保障团队,指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助企纾困相关措施,对建筑业企业实施跟踪联系,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到企业协调相关工作,依法帮助企业协调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兑现扶持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开发、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三十一)优化市场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公管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十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认同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推动。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建设行业的先进典型,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县有关单位)
十二、附则
(三十三)本意见中自享受本奖励措施起企业须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自获奖后在我县存续期保持5年以上,否则,应追回奖励支持资金及相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意见中涉及的建筑业产值以统计局核定为准。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完成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三十四)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当年享受政策意见的资格:
1.企业当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被查实;
2.拖欠员工工资被立案查处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
(三十五)本意见与《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51号)中所有涉及到的奖励类型和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市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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