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8
2024年底截止,关于2024年阜阳颍州区质量奖、体系认证、标准制定等奖励补贴政策及申报条件整理,如果颍州区企业想要申请文中所提及的奖补扶持项目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卧涛科技,专注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申请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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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实施质量强区战略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助力推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标准、计量、品牌建设能力,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资助奖补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资助奖补的单位及个人凭上年度获得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补申请手续。逾期未申请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
第三条资助奖补申请受理后,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区审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监督。审核结果报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兑现。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资助奖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颍州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市场主体、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园区、企业和个人;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区级以上监督抽查(检查)无不合格记录;服务无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质量提升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资助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支持开展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和阜阳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阜阳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食安安徽”品牌的各奖励5万元。
第六条支持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支持单位自愿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对在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召回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后按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支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首次获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按照认证费用给予一次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首次获得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如: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库中认可的认证)给予认证费用50%的一次性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首次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AAA级、AA级、A级创建并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支持开展标准制定工作。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并通过认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并通过认定“阜阳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阜阳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排名第二位、第三位的,分别按照第一位奖励标准的50%、30%奖励。
对牵头修订(排名第一位)并通过认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支持设立检验检测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设立检验检测机构,对上年度在我区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设备投资总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设备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条支持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对通过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技术机构、企业(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长三角地区“沪苏浙皖”计量技术规范共建(确认)项目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立国家级、省级最高计量标准检定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对设立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参与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发挥标准、计量、认证、检验检测、品牌提升、知识产权等服务优势并取得成效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持或参与区级(含)以上质量基础设施科技创新领域科研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政策与其他区级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区级同类财政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奖励总金额,不得高于当年区级财政贡献总额。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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