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产业 基地申报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4/3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与管理工作,根据《国
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体经规字〔2023〕9号)和《安 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体育强省建设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
43号)等文件精神,省体育局制定了《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与管理工作,根据《国
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体经规字〔2023〕9号)和《安 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体育强省建设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
43号)等文件精神,省体育局制定了《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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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类体育产业基地申报与 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X体经规字[2023] 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体育强省建设方案的通知》
(皖政〔2021〕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产业基地,是包含经国家体育总局 或安徽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命名的、在体育产业发 展方面具备具有重要影响力或较强竞争力的地区(区域)、单
位或项目。
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三种类型:
一是以重视体育产业发展的 地区(县或县域集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命名为“(地
区名称)国家(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 领域的优秀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国家(省)体育
产业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
为单位,认定为“国家(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第三条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组 织申报、材料审核、指导支持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及省级体育产 业基地的命名认定工作;各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国家(省)体育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指导支
持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认定坚持统筹兼顾、合 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严格准入、优中选优,动态管
理、有进有出的原则。
第五条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参照《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
理办法》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章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推荐程序
第六条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体育产业发展实际,
负责组织指导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预
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报省体育局。
第七条省体育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申报要求,负责审核材 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名单,经省体育局负责人审签后
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章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省级体育产业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发
文通知为准。
第九条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单位的组织申报 及推荐工作,申报材料须经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
省体育局提出申报。
第十条省体育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透明、 规范、严谨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标准参照《国家体育产
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省体育局将经专家评审组评议确认后的拟认定
为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体育局将发布公告,正
式命名。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将取消
单位本年度及未来3年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国家体育产业基地需于每年1月31 日前将上一 年度建设发展报告报送至省体育局,经省体育局审核后报送至 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做
好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省体育局将对省级体育产业基地每两年开展一 次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的示范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自动撤销,如有意愿延期须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皖体产〔2014〕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