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现代服务业奖励政策21条!补贴规上企业、物流、CMMI、家政、促销活动!
2024/1/26
潜山市现代服务业奖励政策21条!补贴规上企业、物流、CMMI、家政、促销活动等多个项目,需要申报潜山服务业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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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潜山市推进服务业集聚发展
1.潜山市鼓励社会资本(企业)打造服务业产业园、创业园、产业集聚区,对产业园、创业园、产业集聚区获批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和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省级服务业类特色小镇(或微型产业聚集区),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奖补;同时对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和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省级服务业类特色小镇(或微型产业聚集区)内每新增1家进入限上商贸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受理)
二、潜山市加快现代物流体系建设
2.潜山市对在潜山市投资建设物流园区(含快递园)占地面积(150亩以上)、仓储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等达到“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土地相关费用)的3%,给予投资方在潜山注册的项目法人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发改委受理)
3.潜山市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乡冷链物流、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办公生活设施、加工设施、交易场所以及土地费用等)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发改委受理)
4.潜山市对新引进现代物流企业自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起,前三年按照企业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综合贡献奖。具体奖补标准和兑现时序由承接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与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约定。
对新认定、已入规的国家5A、4A、3A、2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发改委、市邮政管理局受理)
5.潜山市对邮政企业及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快递企业,年出港件达到20万件以上的,给予国内出港件每件0.2元补助;对到港件投递到行政村服务网点的,给予每件0.3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支持鼓励发展农村快递末端服务,对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新建成、有效运营的村级快递站点,每个补贴5000元。(市邮政管理局受理)
三、潜山市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
6.潜山市对新引进总部经济、平台经济(企业),自企业入规(入限)之日起,前三年按照企业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综合贡献奖。具体奖励标准和兑现时序由承接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与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
7.潜山市引进培育一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网络安全等领域的优质企业。
(1)对单独供地类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给予配套奖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新购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进驻标准化厂房(含闲置生产性厂房)生产的数字产业项目,给予企业厂房租金补贴。具体奖补标准和兑现时序由承接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与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市招商中心、市数据资源局受理)
(2)对新购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数字产业项目(含前期引进截至2023年1月份未竣工的项目,下同),参照潜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设备补贴规定,给予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20%的设备补贴,分三年兑现(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设备补贴范围包括机柜、服务器、精密空调、应用中间件、安全防护硬件设施,不含办公家具。(市招商中心、市数据资源局受理)
(3)数字企业自入规入统后三年,参照企业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综合贡献奖。具体奖励标准和兑现时序由承接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与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市招商中心、市数据资源局受理)
(4)对数字企业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技术产品,连续三年按其年销售额的5%给予奖补,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市数据资源局、市监局受理)
(5)对因开展除企业办公之外的数字经济相关专项业务而租用基础运营商宽带资源的数字企业,年租赁费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期为前三年(正式运营为第一年)。(市数据资源局、市科经局受理)
(6)对具备规模化服务能力、标准机柜数在100个以上的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在项目运营后,给予每度电补贴0.15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期为前三年。(市数据资源局、国网潜山供电公司受理)
(7)对围绕数字化应用场景开发的应用软件、控制系统、服务平台软件等项目,获得国家、省、安庆市科技成果奖的数字企业,市级财政按照获得奖励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首次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定的数字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数字企业,按一、二、三、四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ITSS)、信息安全管理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认证等标准体系认定的数字企业,分项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省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的数字产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市数据资源局、市科经局受理)
(8)鼓励潜山市各级政府、部门实施智慧学校、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旅游、智慧交通、智慧社区、智慧园区、数字乡村等项目建设时,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置资格条件,保障本地数字经济企业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四、潜山市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
8.潜山市对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免费家政服务技能(包括居家养老)培训班的家政服务企业,且每期培训不少于5天的,按核定参训人数最高800元/人给予承办企业一次性补助(不与省级及以上奖补政策同时享受,省级及以上政策优先享受)。组织开展免费家政服务技能“回炉”培训班的家政服务企业,按商务部门核准的参训天数和参训人数200元/人次·天给予承办企业一次性补助。(市商务局受理)
9.潜山市对获得省级评比三星级以上“优秀家政服务企业”“优秀家政服务人员”和地市级“优秀家政服务企业”“优秀家政服务人员”的,分别按照5万元/家、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同时获评省级和市级的企业和个人只享受一次奖励)。(市商务局受理)
五、潜山市促进服务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10.潜山市对年度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含“非企业单位”,下同),属于当年月度新增的,给予企业管理层6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二年、第三年继续保持入规入统的,分别再奖励5万元、4万元奖励;属于年度新增的,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二年、第三年继续保持入规入统的,分别再奖励4万元、3万元。
对当年新纳入省平台统计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3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二年、第三年继续保持入规入统的,分别再奖励3万元、2万元。
对纳入统计的服务业样本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幅达到潜山市增幅平均水平及以上的,予以该企业5000元一次性奖励。(市发改委受理)
11.潜山市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含)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5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满足上述政策两个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市发改委受理)
12.潜山市对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50%以上、80%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2万元、4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50%以上、80%(含)以上的省平台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万元、2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满足上述政策两个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市发改委受理)
六、潜山市促进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
13.潜山市对年度新进入限上商贸企业名录库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属于当年月度新增型的,给予企业管理层6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二年、第三年继续保持入规入统的,分别再奖励5万元、4万元奖励;属于成长型的,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二年、第三年继续保持入规入统的,分别再奖励4万元、3万元。
对当年新增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工商户,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二年、第三年继续保持入规入统的,分别再奖励3万元、2万元。
对年度新增入限单位(包括限下样本点)配备业务管理系统,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贴。对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含)的限下样本点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市商务局受理)
14.潜山市对当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以上(含)的限上批发企业、5000万元以上(含)的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的限上零售企业、1000万元以上(含)的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500万元以上(含)的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商务局受理)
15.潜山市对当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含)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管理层2万元。(市商务局受理)
16.潜山市对新引进的年度零售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月度入限的商贸企业,前三年参照企业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综合贡献奖。具体奖励标准和兑现时序由承接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与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市商务局受理)
17.潜山市对规模以上消费品生产企业分离设立的法人零售企业(含电子商务)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除享受第15条政策奖励外,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并自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之年起、连续三年按其年零售额(零售额最低不低于2000万元)0.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后两个年度零售额需较上一年度增长8%(含)以上)。(市商务局受理)
18.潜山市鼓励举办促销活动。对商贸经营单位举办的促消费活动,经商务部门备案后,按其实际投入宣传费、场租费、搭建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每年按照新增销售额(营业额)规模高低排序,最多支持5场)。(市商务局受理)
19.潜山市按照企业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及增幅,评选“优秀商贸企业”(评选方案另行制定),对获得“潜山市优秀商贸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市商务局受理)
七、潜山市发展和壮大粮食产业经济
20.潜山市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对当年度新认定为“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在省级(含)以上粮食行政部门或粮食行业协会主办的粮油产品展销会上获得金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发改委受理)
21.潜山市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对我市已认定粮油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储运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年度经市发改委复核合格后,给予每个2000元补助。对当年度新认定的粮油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储运企业、应急配送中心,每个给予10000元一次性补助。(市发改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