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建设质量强区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4/1/15

《宿州市埇桥区建设质量强区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7日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州市埇桥区建设质量强区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7日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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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建设质量强区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按照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埇桥区创建安徽省质量强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埇政办〔2019〕6号)文件要求,全面提升质量品牌、标准化、计量、产品认证、知识产权以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方面工作,助推埇桥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区,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埇桥区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四上企业,在本区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项目。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的,以及当年存在财务纠纷问题的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商标和品牌
第三条 商标
对新获“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品牌
对新获“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基地(园区)、食品安全街区(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经营街区),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地理标志
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组织,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缺陷产品召回
第六条 对主动履行召回义务,主动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且经营困难有可能因产品召回而倒闭的企业,经区市场监管局核实确认后,按企业召回经费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每家企业上限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质量
第七条 政府质量奖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产品认证
对首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标准化
第九条 主导标准制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订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订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订宿州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主导标准制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修订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修订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修订宿州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0.45万元、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促进团体标准制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订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标准化成果
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的按获奖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主持单位10万元、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分别给予组织或个人10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的,按获奖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主持单位5万元、3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分别给予组织或个人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第十三条 推动标准化示范试点
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标准化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评国家、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成立国家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立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发布。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组织,可通过“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政策兑现奖金。
第十五条 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奖励资金的,给予追回全额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改进、标准化管理提升、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奖补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除明确规定再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印发之前的其他有关政策就同一事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