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清单
2023/12/27
建始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包含项目用地、厂房与固投相关优惠政策、财税支持、企业发展奖补政策、科技创新奖补政策、人才引进奖补政策、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等多个项目,详细的政策内容,需要申报的建始企业可咨询小编:
建始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包含项目用地、厂房与固投相关优惠政策、财税支持、企业发展奖补政策、科技创新奖补政策、人才引进奖补政策、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等多个项目,详细的政策内容,需要申报的建始企业可咨询小编:
12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卧涛集团:抖音短视频运营推广、网站关键词运营推广、项目申报、工商财税,股权设计、软件开发、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专利商标版权软著、科技成果评价)
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A栋468室
一、建始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清单适用于我县新招引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且在建始县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 包括工业制造、高新技术与新型材料、轻工纺织、现代农业与
硒产品加工、生物医药医疗大健康、电子信息、5G 智能与数字 经济、现代服务业等类别的企业,在建成投产且达到规模以上
企业条件后享受(不含矿产资源开采类、新能源资源开发类、
房地产类和政府特许经营类等项目)。
二、建始县项目用地、厂房与固投相关优惠政策
( 一)土地供应
1.对符合省定优先发展产业、用地集约且投资强度达到200
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照不低于所
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
简称《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
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按不低于 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土地,按不低于 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对现有工业用地在
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
土地价款,可依法确权登记。
2.工业项目可采取“先租后让”的方式取得用地,投资企
业与建始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后,与自然资源部门或建始 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在一定租期内(不
超过5年)达到约定的投入产出条件(包括投资强度、土地产出 率、土地税收产出率)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协议出让,租赁期
内按年缴纳土地租金(城市规划区内10元/平方米/年,城市规
划区外8元/平方米/年)。
3.推行工业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建立健全
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实现拿地即开工。
4.新引进的世界500强或中国制造业500强的,城市规划区 内供地条件达到“六通一平” (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 网络信号、通污水管网、完成场地平整),城市规划区外供地
条件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完成场地平整)。
5.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工业项目 (不含除水资源项目以外的资源工业项目),投产进规达效(税
收强度不低于200元/平方米)后以其土地取得成本(不含税费)
为基数,分三年(第一年40%,第二、第三年分别30%)安排财 政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再投资。 一次性固定
资产投资大于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6.引进的项目规定时间内无实质推进,也未签订延期协议 的,依照政策实行无绩效退出。退出方式采用地面构建筑物按
评估价回购,土地按出让价回收。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补
1.对在我县注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 的新建工业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元/平,税收贡 献度不低于100元/平的工业项目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新 建厂房、购置新设备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2.在我县新建投产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以上
(含),年度实际投资500 万美元以上(含)的工业企业,政 府在当年度按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人民币,单个项目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后期追加投资、增资扩股并实 际出资享受同等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除工业项目外,其它产业项目按照直接利用外资实际到资额5%
的比例奖励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标准厂房租赁标准及优惠政策
1.建始工业园区内厂房租金标准:第1 层为8元/平方米/
月,第2层及以上为5元/平方米/月。
2.乡镇小微产业园厂房租金标准:第1层为6元/平方米/
月,第2层及以上为4元/平方米/月。
3.乡镇的易迁厂房租金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4.对新入建始工业园区、乡镇小微产业园、乡镇易迁厂房
且于当年投产并于次年“进规”的工业企业,厂房租金享受“三 免”政策,即前3 年全免租金;企业享受“三免”政策后,次
年度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 按合同约定当年租金的20%、40%、70%给予减免,年度入库税收
总额达到400万元的,当年租金免收。
5.新引进工业项目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
一次性 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元(含)至2 亿元(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 农业加工企业不少于3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500元
/平方米,税收贡献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以生产厂房面积 (非生产配套用房不超过10%,下同)的分级无尘车间为准,给
予不超过7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实际装修单价低于70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2 亿元(含)以上或特殊工艺装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制
定补助标准。投资协议约定补助限额小于审定金额的以协议为 准,大于审定金额的以审定结果为准。普通无尘车间由企业自
行遴选装修公司,万级以上无尘车间可由县国投公司遴选装修
公司,超过700元/平方米的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建始县 财税支持
( 一)税收优惠
对新引进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规上”工业企
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缴纳企业所
得税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三年的减征或免征;主营 业务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15号)中规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 及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
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二)财政奖励
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投产后,前3年按缴 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
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再投资。
(三)物流成本补贴
1.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在200 万元(含) 至50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 上的,分别以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8%、10%为基数, 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助,累计补
助不超过5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且整体搬迁至本县的达到规模以 上标准的工业企业,对其设备(不含新购设备)搬迁运输费用
(以实际发生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结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50万元。
(四)项目用电保障
1.执行分时电价范围及标准。
2.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降 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通过临时降低输配电价、清理
非直超用户电价等措施,降低我县一般工商业电价10%左右。
3.继续执行免收临时接电费和高可靠性供电费减半政策;
对经有关部门核准并符合政策规定的接入湖北(恩施)电网的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缴系统备用费;对电动汽充换电
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 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对其他充
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执行标准。
4.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 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以选择实
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五)稳岗就业补助
对年稳岗就业50人次(含)至100人次的“规上”工业企业, 按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稳岗补助;对年稳岗就业100人次(含) 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稳岗补助; 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就业人数以企业职工年均参
保人数为准。
四、 建始县企业发展奖补政策
( 一)企业进规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 励10万元,对次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 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30万元。
(二)品牌培育
1.依据《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和《恩施州清江质 量奖管理规定》,鼓励企业争创湖北省长江质量奖、恩施州清
江质量奖。
2.落实品牌建设激励政策。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符合《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简称 民贸民品企业),按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按最新优惠利率
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给予贴息。
(三)新型农业
1.对新认定州级、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 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省级、国家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
合体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2.对新申报并获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奖励3万元(每增加一 个认证产品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 理标志(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个奖励5万元(每增加一个
认证产品奖励3万元);对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的奖励1万元,对
有机农产品保持认证的奖励3万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
品地理标志必须是经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申报认证的。
3.对我县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
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相关规定新申报并获 得“两品一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
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 奖励2万元);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 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
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奖励5万元);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 一次性奖励10万元。种植类获证产品自建基地面积每增加1000
亩奖励0.5万元,养殖类获证产品自建基地养殖数每增加100头 奖励0.5万元。认证有效期满后续展认证的绿色食品奖励2万元,
保持认证的有机农产品奖励3万元。
(四)发展总部经济
1.总部经济认定。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发展政策, 对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 在我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注册资 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
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在本县以外有2个以上分支机构。
2.落户奖补。经认定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区域总部 落户,最高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落户奖励,为落户企业提供贸易
投资便利化服务。
3.经营贡献奖励政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投产三年后,
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4.总部企业发展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 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 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
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5.办公设施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 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
最高补贴2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补贴100万元。
五、 建始县科技创新奖补政策
(一)企业创新发展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项目业
主,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企业新 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信息化、 产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
元。
(二)研发投入奖补
县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 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基础上,冉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
1.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 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
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 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
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 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 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 一次性补助建设经
费500万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对新认定、复审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企
业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补助5万元。
企业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或引进国家及省级重大科技成果
进行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生产,三年内累计新增产值达到5000万 元以上、创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达到400万元以上,
经县直相关部门认定,补助企业20万元。对购买与企业核心产 品相关的科技成果并有效实施转化的企业,其技术交易合同经
省科技厅认定登记,按实际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四)专利发明使用奖补
1.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在科学技术专项预算中 预留不低于100万元的专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发明、实 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奖励、专利运用奖励性后补助、专利
公共服务(专利执法、专利培训、专利宣传、知识产权优势企
业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等方面。
2.专利创造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 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 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州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
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3.专利运用补助。支持专利交易,对购买与企业核心产品 相关的专利并有效实施转化的企业,按技术交易成交额的20%进
行专项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4.专利融资贴息。对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担保产生的贷款
利息按基准利率给予20%的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 建始县拓展融资优惠
(一)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1.对企业注册地在建始县,在沪深交易所(含科创板、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县财政分三个阶段给予每家企
业总额500万元的资金奖励。第一阶段:企业在券商、律师、
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
司营业执照,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 励50万元。第二阶段:企业在湖北证监局完成辅导评估验收,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首次报送注册申报材料,并由上交所、深交 所审核通过,奖励150万元。第三阶段:经中国证监会完成注册,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成功发行股票的,奖励300 万元。
2.对通过买壳、借壳成功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建始县的企业,县财政奖励30 万元。
3.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成功 挂牌的,县财政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的,县财政奖励400 万元。从“新三板”成功转沪深主 板,视同成功上市,县财政按照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额奖励。
4.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县财政补
助20万元;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或青创板挂牌的企 业,县财政补助4万元。对新增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 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0
万元;新增省级上市后备“银种子”企业,县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
5.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
各类专项资金、政策性扶持资金、用地指标、政府采购项目及 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适当降低担保费,鼓励金融机构积
极开展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融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 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重点挂牌上
市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项目主管部门要 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为企业挂牌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6.对企业注册地在建始县并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在享受 省、州奖补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建始县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奖补办法》有关奖补政策,县级奖补实行免审即享。
(二)融资增信服务支持
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对新增“4321”融资担保业
务,按不高于1%的标准收取担保费用。对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
款给予贷款贴息;对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和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抵 质押贷款的,给予利率优惠;对首次在银行贷款市场主体给予
贷款贴息,贴息后利率不高于4.35%;对涉农企业,按不高于年
贴息率2%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市场主体核定贷款实际年利率,每家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建始县人才引进奖补政策
(一)企业引进人才
1.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政策。在园区创业的领军型、 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2.引进“两院院士”补贴政策。企业引进“两院院士”到园区设立工作站并经考核合格的,给子100万元补贴。
3.引进硕博人才奖励政策。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 生、硕士研究生,与企业签订工作合同且企业为其参保满3年以 上的,连续5年每年分别给予生活津贴2万元、1万元,在建始县 境内购买商品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人才个人补贴
经认定的知名企业和总部企业高管等高层次人才在建始县 境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等额予以补贴。对 新经济引领企业和研发机构的首席技术专家,每年给予5万元财政补贴。
八、建始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一)以商招商奖励
鼓励本地工业企业引进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落户本县并新 注册公司,引进项目投产且“进规”的, 一次性给予本地工业企业10万元奖励。
(二)中介招商奖励
招商引资中介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成功招引新经济、
新能源(资源开发类项目除外)、外资直投等项目落户建始, 并对我县财税收入有重大贡献的,且固定资产(含土地)实际
投资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审定的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5 ‰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照项目投资进度的30%、80%、100%分
期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实际投资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 励资金不超过200万;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资金不超
过500万元;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
万;50亿元(含)至100亿元以上的,奖励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
九、 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明确可给予企业的具体优惠政策,必须 以投资协议约定条款为准,未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政策条款,
投资方及项目公司不得享受。
(二)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需佐证固定资产投资额 度的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纳税额、产值、出口额、 “进规” “入统” “进限” “达产”等指标和条件,由各行业
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兑现优惠政策的流程,由县招商引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按程序予以
认定并报政府审批后及时拨付兑现到位。
以上政策如与国家相关政策抵触,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 按国家和上级文件执行;如与国家、省、州其他政策条款支持 内容重复,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与其他已出台的相
关政策条款相冲突,以本政策清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