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产业强区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2023/12/20
贵池区产业强区惠企政策,小编梳理了详细的内容,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奖励、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现代农业、文旅产业、商贸服务业、现代服务业、鼓励多层次资本市场等等,详细的政策内容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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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科技创新政策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当年从区外迁入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作首次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二)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
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区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三)支持创新创优
1.创新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省级同等额度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双创”奖励。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我区创办公司或与区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载体奖励。鼓励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建设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按照最高200万元给予申报扶持和认定奖励。对省政府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照最高20万元给予申报扶持和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高新产业技术联盟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建设单位2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80万元、4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备案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研发费用支出总量居全市前10名(研发强度达到1%以上)和研发投入强度居全市前10名的“双十强”规上工业企业,各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奖励研发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五)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应用
依据当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实际支付额100-200万元的(含
100万元,不含200万元),奖励2万元;200-400万元的(含200万元,不含400万元),奖励3万元;400-500万元的(含400万元,不含500万元),奖励5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本政策兑现的奖补扶持资金包含市财政配套资金。
二、鼓励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六)支持工业企业上台阶
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1.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5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鼓励企业数字赋能。对当年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经区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3.支持5G场景应用。对当年被评为优秀5G场景应用的,给予场景应用单位一次性奖补1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4.鼓励工业企业上云。对当年上云企业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和年度采购云服务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5.培育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对招引或培育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主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服务收入的10%给予奖补,单个平台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八)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1.专精特新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创新示范奖励。对新认定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研制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3.争创品牌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省级新产品”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4.支持“引智强企”。每年安排200万元财政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两化融合”政策咨询、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评审、重点企业发展路径诊断等专业服务。(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九)支持制造业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1.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贷款额度2000万元以上的;对设备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对年产值亿元以上重点骨干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1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当年产值增速20%以上的,均按照年化利率不超过1.5%的标准给予贴息。(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增加设备、融资租赁额度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企业增加采购、扩大生产的供应链融资,融资额度2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当年产值增速20%以上的,均按照年化利率不超过2%的标准给予贴息。(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支持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
对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制造业企业,当年设备(成品设备)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单张发票需10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当年项目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300万元。规上企业享受本条政策的,当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2%或当年研发投入总额增长20%以上。本条政策与第(九)条支持制造业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政策同一项目不可叠加享受。(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一)支持激励优秀民营企业
根据企业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地方税收贡献、研发投入、社会责任等指标,每年评选税收贡献十强企业和专精特新十强企业各10户,分别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30万元、20万元。研发投入强度低于1%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入选。(执行部门: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税务局)
三、鼓励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政策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上市
1.股改奖励。企业与有境内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上市辅导协议且已完成股改并将工商注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完成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审核手续的拟上市企业,给予其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股改奖励。(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地方金融局)
2.上市奖励。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通过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成功后,再给予35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境外交易所含美国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地方金融局)
3.新三板奖励。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补2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成功转板至北交所上市的补齐至400万元。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并实施股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实施股改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地方金融局)
4.发债奖励。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企业,区财政按发行额度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地方金融局)
四、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十三)支持服务业企业提升能级
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对新增入库的规模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增速连续三年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重复奖励)。(执行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十四)支持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
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集聚区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补;对认定后在省级组织开展的建设与运营成效评估中达优秀等次的示范园区和集聚区,另给予5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十五)支持制造业企业推进主辅分离
对分离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和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且服务3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分别给予原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各类示范认定、相关资金申报等方面倾斜。(执行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十六)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对新引进的全国性、区域性服务业企业总部,以及国内100强企业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比例给予1%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十七)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1.商贸发展奖励。对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年零售额达5000万元且增幅达10%、2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住餐企业,年零售额达1000万元且增幅达10%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纳限批零住餐单位,第二年度零售额增幅在全区平均水平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出口创汇奖励。对当年出口总额超300万美元,净增量超过50万美元的,其增量部分按照0.04元/1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进口总额超过1亿美元,增幅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按10万元/亿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3.外商直接投资奖励。对当年到位外商直接投资5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2万元/50万美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八)支持发展电子商务
1.鼓励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线上销售,对企业网上店铺年网络销售额累计超100万元,平台方开具的平台使用费、销售佣金、网络推广费等累计超过10万元(含)的,按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网上销售,网销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配合纳限工作,可持续健康成长的电商企业一次性分档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鼓励跨境电商。对跨境电商企业年网络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其在本地发生的快递费用的30%给予补助,当年最高补助10万元。对当年度跨境在线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企业项目建设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九)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经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首次被评定为符合国家标准的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执行部门: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改革委)
(二十)支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
1.项目奖励。对新获得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每个项目按省奖补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2.认证奖励。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区内企业,每获得一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五、鼓励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二十一)支持特色产业基地
1.粮油产业规模化经营
(1)集中连片种植500亩以上、实行双季及稻麦(油)种植(一年两茬)、实施订单农业的,经验收审核合格,给予实施主体每年每亩10元/亩的奖补。(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2)对上述经营面积内开发抛荒地,种满水稻、小麦及油料作物达到30亩及以上的,经验收合格,按开发抛荒地面积,首年每亩再追加100元奖补。集中连片种植绿肥100亩及以上的,经验收审核合格,按10元/亩奖补,绿肥种子生产30亩及以上的,按100元/亩奖补,单个主体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3)支持烘干中心建设。对于新建烘干中心日烘干能力达到40吨以上的,每个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原烘干中心改造升级后日烘干能力达到40吨以上的,每个经营主体补助5万元。(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4)支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规模经营。在保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农户将承包土地委托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通过公开交易流转,签订3年及以上流转合同,山区村新增集中连片500亩以上、圩区村新增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2.蔬菜基地建设
对新建3亩以上温控连栋大棚的,按照每亩2万元给予补贴,单个经营主体奖补不超过10万元;对新建20亩以上连片蔬菜钢架大棚的,按照3000元/亩给予补贴,单个经营主体奖补不超过10万元;对于推广应用蔬菜新品种、新技术2项以上且应用面积达到10亩以上,优先保障主城区蔬菜供应的主体或专业村,每个主体或专业村奖补2万元。(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3.农业特色产业发展
(1)对符合用地条件,集中连片新建果园、茶叶园、中药材园面积100亩及以上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每亩500元奖补,单个经营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油茶补助标准按照区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2)发展食药用菌产业,对种植香菇、木耳等食药用菌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购买符合相关条件的制菌棒企业生产的菌棒,采取层架方式,按0.5元/棒的标准补助,分别补给制菌棒企业和种植户各0.25元/棒,单个经营主体奖补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3)按稻渔综合种养等绿色增长模式连片种植水稻500亩以上的大户或家庭农场,每亩奖补2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4)鼓励适宜种植油茶的地区在不改变林地属性和用途的前提下发展油茶林,对新造良种油茶林给予一次性奖补,补助标准按照区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执行部门: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
4.畜禽业发展
(1)对当年出栏(用途:屠宰)4万羽以上的土鸡养殖主体,按照1元/羽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养殖父母代种鸡且有市级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主体,按照2元/套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父母代种禽补助的养殖主体当年不得重复享受商品代土鸡养殖补助。(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2)当年圈养存栏皖南黄牛100头且年出栏肉牛(用途:屠宰)200头以上的规模养牛场,一次性奖补20万元。(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3)当年出栏肉羊(用途:屠宰)200只以上的,按100元/只给予奖补,单个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4)①当年出栏生猪(用途:屠宰)100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猪场,一次性奖补10万元;②对新引入100头以上种母猪的企业,每头按2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③对当年饲养皖南黑猪、皖浙花猪等地方品种猪存栏种猪(能繁母猪)20头以上的企业,每头种猪(能繁母猪)按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④对当年出栏自繁自养的以皖南黑猪、皖浙花猪为主的地方品种猪(用途:屠宰)奖补标准为:出栏200-299头一次性奖补3万元;出栏300-399头一次性奖补4万元;出栏400-499头一次性奖补5万元;出栏500-599头一次性奖补6万元;出栏600-699头一次性奖补7万元;出栏700-799头一次性奖补8万元;出栏800-899头一次性奖补9万元;出栏900-999头一次性奖补10万元;出栏1000头以上一次性奖补15万元(①和④项、②和③项不可同时享受)。(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5.水产业发展
对开展池塘流道养殖、“零排放”圈养绿色高效循环养殖、集装箱式循环水养殖、工业化循环水养殖等现代高效设施渔业示范养殖面积在10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单个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6.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1)对2021年以来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合作社的,分别按照每家5万元、3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2021年以来首次获评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2)对2021年以来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按照每家10万元、5万元、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3)主体培优贷款贴息,对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当年新发生5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其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7.支持加工企业上台阶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20万元。(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8.农业示范创建
(1)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创建,对当年创建成功的省、市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2)畜禽、水产养殖示范创建,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称号的畜禽养殖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补。(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3)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园区建设,当年被国家、省认定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园区的,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9.农产品品牌建设
(1)推进品牌创建,对当年新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全国名特优新产品,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对地理标志产品每个奖励10万元,单个经营主体奖补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2)开展农事节庆活动,对举办农民丰收节、农事节庆活动的,分别评选优秀1个、3个,对承办活动的主体分别补助10万元、3万元。(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3)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效应,安排资金40万元,对农业经营主体品牌培育的宣传,参加合肥、上海等各类展示展销及节庆活动等对农产品进行宣传报道。(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10.数字农业发展
创建粮油、果蔬、畜禽、水产、中药材、茶叶等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年度评选6个示范数字农业典型,每个给予奖补2万元。(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11.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提纯改良培优地方品种,当年通过安徽省品种审定或登记的,每个农作物、畜禽、水产品种给予8万元奖补;通过国家品种审定或登记的,每个农作物、畜禽、水产品种给予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二十二)支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
1.当年新建的毛竹基地,面积连片达到50亩以上的,按300元/亩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面积及质量择优奖补。(执行部门:区林业局)
2.对竹材加工企业竹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且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5万元。择优奖补。(执行部门:区林业局)
3.竹材生产加工企业当年新发生10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其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择优奖补。(执行部门:区林业局)
4.新建毛竹加工厂开展初加工(毛竹破片厂)年加工毛竹5000吨以上的,每个奖补3万元。择优奖补。(执行部门:区林业局)
5.毛竹初加工设备装备升级改造。对毛竹初加工智能化、机械化设备按购买实际价格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享受林机设备补贴的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区林业局)
6.竹产业科技创新工程。竹产业龙头企业制定地方以上竹产品标准、获得国家新产品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林业局)
六、鼓励文旅和康养产业发展政策
(二十三)支持文旅康养品牌建设
1.对成功创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2.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健康产业类特色小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
3.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4.对成功创建研学旅行基地、森林康养基地等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5.支持民宿等新业态发展,对依法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民宿企业按每间5000元最高不超过7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和“池州十佳特色民宿”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执行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6.对国家新认定的健康产业类新产品,对其研制费用(含研制材料费、测试费、鉴定费)给予补助20万元。(执行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二十四)支持文旅康养项目投资
1.文旅、康养、医养结合类项目在三个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一次性按实际投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
2.对文化、旅游、大健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
3.年度新增入规的文化、旅游、大健康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下一年度经营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且未退规企业再补助2万元。(执行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
(二十五)支持鼓励文旅营销宣传
1.线路团队奖。组织区外游客(每团需达到20人及以上)一次游览本辖区内2个3A级以上售票景区,并在本辖区注册的宾馆住宿一晚以上的,按每团配套奖励10元/人;全年累计接待区外旅游团达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另按2元/人予以奖励。(执行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2.节庆活动奖。鼓励文旅企业等举办各类文化旅游、农事节庆活动。对举办各类节庆活动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按活动规模大小,单次活动补助3万元至5万元。(执行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3.康养线路奖。对区内旅行社组织开展5日(含)以上康养游,线路含我区3个(含)以上市级康养旅游示范点,并在贵池区注册的宾馆住宿4晚(含)以上的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年接待量超过500人(含)以上的奖励30元/人,每家旅行社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4.自驾车团队奖。对组织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来贵池区旅游,并在贵池区停留2天1晚(含)以上且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旅行社给予补助。标准为:一次性同时组织15辆车40人(含)以上、20辆车60人(含)以上分别按0.3万元、0.6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执行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5.文旅融合奖。在旅游景区建设中突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俗体验特色,建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风情展示、传承、体验为内容的新型文化旅游街区、特色文化展示区和传习基地,常态化演出观演人数全年达到5万人次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6.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奖。对国家三级以上非国有博物馆,每年免费开放接待游客达到2万人次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执行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7.论坛交流会举办补助奖。鼓励文旅产业协会举办各种产业高质量发展论坛和推动行业发展交流会,解决行业发展瓶颈问题,一年不超过两次,每次补助论坛举办费用的50%,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七、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
(二十六)支持大数据企业引进
对新招引入驻我区的大数据服务类和应用类企业,自场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每名员工10平方米办公面积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落户企业相应面积的房租奖励补贴,每家企业奖励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60万元,奖励期间落户企业不得进行场地转租。(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二十七)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
大数据服务类和应用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最高给予企业营业收入1%、1.5%、2%、2.5%、3%的奖励,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首次申报并被成功认定为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二十八)支持大数据人才引进
大数据服务类和应用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的,对具有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企业高层管理人才,自其劳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分别按照连续三年、五年、八年当年工资薪金所得给予最高20%的奖励,奖励不超过其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二十九)支持大数据示范应用
企业开展政务、应急、城管、文旅、环保、医疗、工业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示范的,区政府优先向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并支持其依法合规开发特色应用。对企业投资建设并在我区落地的大数据示范应用类项目,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十)支持大数据企业招商
招商机构当年招引大数据服务类和应用类企业年营业收入总和达到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招商机构招引企业年营业收入总和0.5%、1%的奖励;当年招引企业年营业收入总和超过2亿元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招商机构招引大数据服务类和应用类企业三年之内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每成功纳入一家,给予招商机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八、鼓励建筑业发展政策
(三十一)支持园区和各镇街招商引资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合作共建
鼓励有新建或改扩建建筑安装工程的招商引资企业与我区规上建筑业企业合作共建。通过招商落户企业全权委托或组成联合体形式,由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接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合作共建项目竣工后,建筑安装工程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施工企业就该项目地方财政贡献所得的70%给予项目单位奖励;500-1000万元的项目,按施工企业就该项目地方财政贡献所得的80%给予项目单位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施工企业就该项目地方财政贡献所得的90%给予项目单位奖励。(执行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配套政策及资金兑现
(三十二)其他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特别重大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可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实行“一事一议”。(执行部门:区投资促进中心)
(三十三)本政策按“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每年开展一次政策绩效评价,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区政府及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
(三十四)本政策兑现严格按照“企业申报、部门初审、第三方核查、财政抽查、平台公示、区政府批准、资金兑现”等流程办理,并依法接受审计。
十、附则
(三十五)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原则上必须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贵池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奖补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政策条款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三十六)制造业发展按亩均效益实行差别化政策,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A、B、C、D类的企业分别按110%、95%、85%、0%执行,不在评价范围的企业按100%执行。
(三十七)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中央、省、市级奖补政策,已享受中央、省、市出台的同类奖补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填平补齐。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实施完毕并经验收后奖补,同一项目区级资金执行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补,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施的项目不奖补。
(三十八)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奖励。对企业的奖励合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农业企业、文旅企业除外)。
(三十九)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税漏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存在环保等重大问题、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劳资纠纷等并负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范围内的奖励享受资格。
(四十)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则上暂定两年,动态调整(其中涉及跨年度的政策条款以申报时间节点为准,并按照条款内容延续有效),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之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