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3/12/18
现将《宿州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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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宿州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实施管理,提升专项的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质效,根据《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皖科规〔2023〕11号)《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宿科计〔2023〕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是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组织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和针对性的多学科、多层次研究活动,为我市科技创新决策部署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项的组织统筹和管理工作,由专项管理科室负责推进落实;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项主要资助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科技人才、科技金融、产业创新、绩效评价、科技安全、科研诚信、科技统计分析、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专项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具有能胜任重大决策研究任务的高水平研究队伍和顺利实施项目的保障能力。
(三)未列入失信名单。
第六条 专项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研究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承担一个专项。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与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四)项目负责人未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条 发布申报指南。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创新决策部署和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发展需求,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专项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
第八条 申报和立项。专项实行网上申报,经自主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决策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
(一)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研究内容、研究人员、绩效目标、预期成果等。
(二)专项按年度实施,具体时限按合同书约定时间执行,原则上在1年以内完成。
(三)专项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承担单位应按照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按《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宿科计〔2023〕42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依法享有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成果以及应用成果的,均须注明“宿州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项目成果”和项目编号,市科技局有传播、编辑等权利。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项目每年立项数不超过10个,单个项目市财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属于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