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标准创新奖励申报条件、材料及宜昌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

2023/12/15

宜昌市标准创新奖励申报条件、材料及宜昌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小编已经整理了详细的内容需要申报的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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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昌市标准创新奖励申报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宜昌市标准创新奖励申报条件要求
参与标准制定单位需有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或证明文件(原件),标准文本的发布日期原则上自2021年1月1日始至2022年6月30日止。
三、宜昌市标准创新奖励申报其他要求
已经申报过宜昌市标准创新奖励的标准不得重复申报。申报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
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工作取得相应成果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名牌创建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50万元。
(二)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件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获多项称号的,只奖励1项。
(三)获得境外企业注册商标的,每件奖励10万元。
(四)获得中华老字号的,奖励10万元。
第四条名牌创建奖励认定依据:
(一)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
(三)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经农业部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五)境外企业注册商标是指依法取得境外企业在其所在国(地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境外使用3年以上、有一定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的商标。
(六)中华老字号是指通过认定并以商务部名义颁发证书和牌匾的品牌。
(七)5A级旅游景区是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的景区。
第五条标准创新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对产品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产品标准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按照产品标准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
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按照主导制(修)订标准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
(二)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标准创新奖励认定依据: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标准成果,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认定。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贡献奖等次,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奖励文件或证书认定。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
获奖范围内的名牌及标准,在有效期满后续展、复查或重新认定的,不再奖励。
第八条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境外企业注册商标的,向市工商局申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和标准化成果的,向市质监局申报;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向市农业局申报;获得中华老字号的,向市商务局申报;获得5A级旅游景区的,向市旅游局申报。
(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市人民政府授奖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本办法规定同类型奖励的省级或次一级成果,给予奖励。
第十条获奖单位对奖励资金应当专用于补贴开展名牌创建、标准创新工作的经费投入和相关研发技术人员的奖励。
第十一条所创名牌和标准在其有效期内被授予或认定机关撤销的,由奖励机关追回奖励奖金。
第十二条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奖励机关追回奖励奖金,并停止其申报资格5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申报奖励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6〕7号)同时废止。